购房者不还“首付贷” 开发商起诉被判败诉

27.03.2017  08:56

  近期,东莞楼市火爆,购房者向开发商借首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现象并不鲜见。2015年底,东莞塘厦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因购房者未如期归还借款将其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由地产公司经理直接向地产公司支付首期款,视为完成对购房者借款的交付,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向地产公司支付首期款,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故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

  购房者向地产公司经理借首期款

  2014年5月30日,潘女士与东莞市塘厦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向该公司购买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的一处房屋,购房总价款为280万元,潘女士需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该公司交付84万元,余款做银行按揭贷款。

  同日,该公司经理叶某作为出借方、潘女士作为承借方、该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潘女士向叶某借款56万元,用于潘女士向该公司购买上述房屋,借款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5月30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15%计算,从2014年6月起分期还清上述借款,每期归还本金23333.33元和利息。该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底,叶某将潘女士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潘女士经常推迟还款,从2015年1月起开始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促仍不予理会。因此,叶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已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潘女士归还借款本金396666 .6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被告潘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判决

  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地产公司向法院确认潘女士向叶某借款56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称公司与叶某之间的金钱履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履行不影响叶某与潘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下,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民事行为均有效。

  同时,叶某还因分别向另两人出借借款用于支付购买上述小区房屋首付款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女士因需向该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向叶某借款5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由叶某向该公司支付案涉借款56万元以取得案涉房屋的首付款收据,但叶某并未按合同履行的方式支付借款本金。叶某主张其已通过现金方式向该公司支付首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等规定,叶某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叶某要求潘女士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该公司向潘女士出具首付款收据而潘女士并未实际支付首付款,应由该公司另行向潘女士进行主张。

   说法

  “首付贷”不宜通过普通民间借贷方式解决

  近年来,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借首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于民间借贷的贷款借款利率、购房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这种“首付贷”类型的案件频繁出现,借款协议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订立的,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由地产公司经理直接向地产公司支付首期款,视为完成对购房者借款的交付,而在地产公司经理没有向地产公司支付首期款的情况下,地产公司向购房者出具了首期款收据,并不意味着地产公司经理借款已实际交付,因此这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宜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去解决,故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编辑: 冯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