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网购火柴枪被提起公诉 律师:应撤回

13.01.2017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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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株洲一男子因网购玩具枪给孩子当玩具,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一事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当地检察院了解到,当地公安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男子所购火柴枪“枪口比动能为3.95焦耳/平方厘米”,大于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是公安部门的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有律师指出,在此案中男子网购玩具枪是作为孩子的玩具,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当地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事件

网购火柴枪被提起公诉引热议

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讨论热度未消,湖南又被曝出一男子因网购火柴枪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2016年9月27日上午,市民叶准(化名)在路上被交警拦下,并被发现车座储物箱内藏有一把火柴枪。经鉴定,该火柴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应认定为枪支。同时,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表示,已于近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对于此事,叶准表示自己没有意识到涉嫌犯罪。他解释称,这把枪“是在淘宝上花148元买的,是买来给孩子当玩具玩的。

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多数网友对叶准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事表示不解,并询问认定依据。还有网友表示,火柴枪曾是儿时常见的玩具,目前在购物平台上也能随意买到,如果部分火柴枪被认定为枪支,那这些出售火柴枪的平台和商家该担何责?

回应

涉案火柴枪枪口比动能大于现有规定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询问此事。

对于认定叶准的火柴枪为枪支这一细节,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由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这把火柴枪长度为110毫米,金属管长度为50毫米,以火药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为3.95焦耳/平方厘米。“鉴定报告显示,这把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大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规定,且以火药为动力,因此被认定为枪支。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上述规定内容显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已于2016年12月14日将此案起诉至当地法院,目前暂不清楚此案进展。

1月12日,北青报记者在网上购物平台检索发现,目前仍有多名商家在出售火柴枪,商家宣传时描述称火柴枪为“70后、80后的怀旧玩具”,售价从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部分商家的月销量显示超过1000笔。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从图片或介绍内容来看,并不能分辨出这些火柴枪是否符合枪支认定的标准。

观点

火柴枪不应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贵祥律师认为,火柴枪不应属于枪支鉴定范畴。王贵祥律师表示,自己曾代理过发生于齐齐哈尔的“网络贩枪大案”,案件中的“枪支”正是火柴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认定火柴枪‘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王贵祥律师解释,所谓“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他认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是公安部门的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

此外,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叶某网购火柴枪是给孩子作为玩具使用,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王永杰律师表示,“办案人员不应该机械执法,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当时应该对该案不起诉,如果已经起诉至法院,可以撤回起诉。

文/本报记者 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