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新标准 常念“紧箍咒”——省四经普办公室学习贯彻《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28.08.2018  23:51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衔接,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以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发展变化;增强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适当扩大可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并增加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适应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和上报方式的变化,完善了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此外,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明确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决定》高度重视,认为国务院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出修改,是进入新时代、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经济普查工作,依法普查,减少行政成本的需要,是有力推动2018年我国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纵深阶段发展的需要,是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的需要,是进一步争取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需要。这次修改,必将对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也必将对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提高夯实制度基础。因此,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决定》,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迅速将《决定》内容融入正在进行的省级单位清查布置暨业务培训班的教学内容进行辅导学习,让市、县一级的普查业务骨干,及时了解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这次传达学习,充分体现了政令畅通、闻风而动、上下一致、同频共振的良好作风,为全省第四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好篇、起好步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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