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粤安监规划〔2014〕21号)

09.09.2014  11:20

粤安监规划〔2014〕21号

 

关于征求《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起草了《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此函。

 

附件: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5日

   (联系人:王秀文,电话:020-83135927,传真:020-83133394)

 

 

 

 

 

 

 

 

 

 

附件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我局就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 日

 

 

 

 

 

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就贯彻执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审自愿的原则,创建程序按照《办法》执行,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申请评审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注册并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二、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二级标准化企业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同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经贸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银监局。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参照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各评审单位的评审收费。

三、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按照《办法》规定样式制作,统一编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和牌匾。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更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四、企业在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需要请第三方参与提供技术服务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

   五、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由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经确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评审单位人员在作为技术专家参与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的安全检查活动中,不得借机推销相关服务。

七、省安全监管局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分行业将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单位的确定和管理、评审结果的审核、达标企业的公告及颁发证书和牌匾等)转移给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省安全监管局不再受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的相关工作。

八、承接省安全监管局转移府标准化评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文件等,确保承接职能的条件,并每季度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一次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评审管理情况。

   九、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指定评审单位。

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文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原有文件中关于标准化工作要求与《办法》及本文不相符的,按照《办法》和本文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