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主要国别的要求和贷款条件

03.10.2015  20:49



 

 

外国政府贷款主要国别的要求和贷款条件

一、法国开发署贷款

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2000万欧元(详见贷款条件概况表)。

二、德国促进贷款

(一)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1500万欧元。项目单位最终实际提取的贷款金额不应低于政府协议贷款金额的60%,否则需向德方支付放弃提款的赔偿金。

(二)设备采购需占贷款金额的50%以上,如项目具有创新意义或示范效应,可适当降低设备采购比例。

(三)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

(四)一次性收取管理费。贷款金额1亿欧元以上的项目,管理费为贷款金额的0.25%;贷款金额小于或等于1亿欧元的项目,管理费为贷款金额的0.35%。

三、意大利政府贷款

(一)环保领域单个项目金额为300万-1000万欧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单个项目金额为50万—200万欧元。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贷款转贷及支付工作。

四、葡萄牙政府贷款

采购比例要求为葡萄牙出口成份需占每个项目商务合同总金额的70%,其中葡国增值部分,即葡萄牙制造或为原产地的产品或服务,不低于40%,即不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28%;其余30%可在中国采购。如葡国增值部分的供货比例达到商务合同总额的35%,中国供货成份可相应增加至49%,其余部分可在欧盟国家采购,此类项目将由中葡双方逐个确定。

五、奥地利 政府贷款

每省每年同一领域的项目不超过2个,经双方同意后可增加到4个,贷款重点支持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较低的中西部地区。

六、 丹麦 政府贷款

(一)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欧元,不超过3300万欧元。

(二)丹方需桌面评估项目的可研报告、进行实地评估,对采购过程中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对评标报告和商务合同等环节进行审核。丹方批准项目的周期通常不少于18个月。

七、北欧投资银行 贷款

(一)北投成员国包括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拉托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

(二)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每个项目使用北投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四)贷款项目需遵循北投环境政策,并进行环境评审。

(五)项目预审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采购公司应及时向财政部金融司提交可研报告的批件和项目英文简介。财政部金融司定期向北投提交项目清单和项目简介,北投进行项目预审。项目通过北投预审后方可开展商务合同的谈判。商务合同草签后,采购公司按程序向北投提交项目申请等材料,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具体要求详见财办金[2010]33号)。

八、波兰 政府贷款

贷款应尽可能采购波兰的产品和服务,波兰政府对采购比例的审查十分严格,波兰供货比例最低限为60%。支持采矿设备、污水处理和消防等领域项目。

九、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一)单个贷款项目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贷款赠与成分在25%或以上。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为6-8年,环保领域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12年或以上。

十、科威特政府贷款

(一)每个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二)资金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符合条件的费用经外方确认可追溯报账。

十一、沙特政府贷款

资金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符合条件的费用经外方确认可追溯报账。

十二、欧佩克基金会贷款

贷款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符合条件的费用经外方确认可追溯报账。

十三、日本不附带条件贷款

(一)利率一般为浮动利率,但可通过利率掉期转换为固定利率。

(二)贷款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

  十四、以色列政府贷款

(一)贷款确定方式:

每个项目的贷款包括“长期融资贷款”(占项目总金额的85%)和预付款(即定金)贷款(占项目总金额的15%)。

不同贷款额度的项目适用不同还款方式,具体为:

1.合同金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包括此额度)的项目适用还款方式“A”。

2.合同金额大于100万美元、但不超过500万美元(包括此额度)的项目适用还款方式“A”或“B”。

3.合同金额大于500万美元的优先项目适用还款方式“A” 或“B”或“C”。

(二)长期融资贷款条件选择方案:

每个项目的长期融资贷款条件可从以下方案中选择:

1.贷款条件选择方案“A”;

    1.1贷款期:7年;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18个月起,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

    1.2固定利率:3.2%/年;

    1.3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2、贷款条件选择方案“A-1”;

    2.1贷款期:7年;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24个月起,分11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

    2.2浮动利率:LIBOR+0.45%/年;

    2.3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3.贷款条件选择方案“B”;

    3.1贷款期:10年;

    3.2贷款期限(a):长期融资贷款的70%部分在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24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

    3.3贷款期限(b):长期融资贷款余下的30%部分在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66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

    3.4固定利率:2.5%/年;

    3.5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4.贷款条件选择方案“B-1”;

    4.1贷款期:10年;

    4.2贷款期限: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24个月起,分17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

    4.3浮动利率:LIBOR+0.5%/年;

    4.4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5.适用于优先项目的贷款条件选择方案“C”;

    5.1贷款期:15年;

    5.2贷款期限: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18个月起分28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

    5.3固定利率:3.6%/年;

    5.4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6.适用优先项目的贷款条件选择方案“C-1”;

    6.1贷款期:15年;

    6.2贷款期限: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24个月起分27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

    6.3浮动利率:LIBOR+0.5%/年;

    6.4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三)预付款(即定金)贷款:

1.项目金额15%的预付款可由预付款贷款融资。预付款贷款的固定利率为1.5%/年。

2.预付款(定金)在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

3.预付款贷款的偿还

3.1贷款条件选择方案“A”和“B”项下本金的偿还: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12个月起分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3.2贷款条件选择方案“C”项下本金的偿还: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18个月起分3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3.3贷款条件选择方案“A-1”项下本金的偿还: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24个月起分4次每半年偿还一次;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3.4贷款条件选择方案“B-1”及“C-1”项下本金的偿还: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后第48个月起分8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付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

(四)采购要求:以色列供货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

十五、西班牙政府贷款

西班牙政府于2011年2月24日恢复对华财政合作,重点支持西班牙出口比例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

西班牙政府贷款为软硬比例为1:1混合贷款,其中软贷款的参考期限为44年,宽限期12年,年利率0.3%;硬贷款为商业贷款。

 

附件:1.外国政府贷款条件概览表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流程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