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海外追贪建赃款分成制 重大协助分5成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我国应尽快确立腐败犯罪所得追缴的资产分享制度,以实现境外追赃过程中的国家利益最大化。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裴兆斌日前公开表示,应通过加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方式,正式明文确定资产分享比例。
当前中国腐败犯罪所得转移金额呈现出巨额化的特点,从个案来看,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而从追缴犯罪所得的成效来看,被追回的比例很低。裴兆斌认为,过分坚持腐败犯罪所得全额返还是导致追缴成功案例不多的重要原因。
中 国一贯主张腐败犯罪所得全额返还,这其实是基于主权原则,认为被转移的腐败犯罪所得系本国财产,本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在对腐败犯罪所得开展国际司 法协助予以追缴时,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在制度设计、合作模式和具体案件操作上,需要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很多被请求国均要求对请求国要求返还的资产进行相应比例的分享,这一要求已经为有关的国际条约所肯认,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谨慎药物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均规定了分享制度,有些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采取了折衷处理:一方面强调必须按照公约返还没收的腐败犯罪所得,另一方面赋予缔约国可以突破相关原则和方式处置没收所得资产的权力,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可以协商。
我国至今未建立可以与其他国家分享没收所得资产制度,而我国在腐败犯罪所得国际追缴实践中,全额返还的成功案例也极少。
专家建议
给予协助追赃国资产分享
裴兆斌接受记者采访称,境外追赃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通过侦查确定境外赃款的金额、形式以及所在地点等信息;二是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或冻结赃款,以避免其被再次转移或挥霍;三是最终将赃款追回。
无论经过哪个阶段,都需要腐败犯罪所得流经国或者最终所在国的配合和协助。现实情况是,除非腐败犯罪所得所在国和受害国之间存在约定或者所在国存在国际公约确定的义务,一般不愿意提供此类协助。
即使所在国同意提供协助,由于协助过程中会动用其本国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腐败犯罪所得数额通常十分巨大,所在国返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我国应转变全额返还赃款的僵化观念,通过加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方式,正式明文确定资产分享机制,既可以向可能为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做出宣誓,以激励其协助的积极性,也可为我国在为其他国家提供协助时提出分享提供依据。
“重大协助”分享比例可达四至五成
裴 兆斌提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自身所提供的协助的重要程度确定利益分享比例,一般会根据其在协助追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将该比例分为三个 档次:一般协助的分享比例在40%以下;主要协助的分享比例在40%-50%;重大协助的分享比例在50%-80%。
美国的分享比例是非常高的,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可以按如下比例确定我国在追缴腐败资产时的利益分享比例:一般协助的分享比例在20%以下;主要协助的分享比例在20%-40%;重大协助的分享比例40%-50%。
裴兆斌说,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犯罪外逃及失踪人员携带的腐败犯罪所得达到人民币8000亿元。如果按照上述分享比例,即使按照最高比例计算,也可以追回将近4000亿元,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