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赃车转卖触刑法 梅州四人因此被判刑

07.07.2017  11:03

  “当时我被利欲、贪念蒙蔽了心智,贪图蝇头小利,现在非常后悔。”被告人在庭审时落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却予以收购、销售,虽几经转手,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11年底,温某贪图便宜,经人介绍从一男子处以18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双方未移交相关证件,未办理任何移交手续。温某在使用4个月后担心该车没有证件会被交警查扣,遂于2012年上半年将该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随后曾某为获利又以13800元的价格将该部车卖给陈某,后陈某经女儿提醒,猜测该部车是盗抢车,因害怕“出事”便赶紧“出手”,将该车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后来,何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已经被打磨,得知该车是赃车,但一直使用至案发。

  原来,该小车是张某于2011年2月13日在深圳被盗的车辆,后被人运至梅州,更换车牌后进行多次出售。最终,兴宁法院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温某、曾某、陈某、何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不等。

编辑: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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