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启动三审 多处修改贯穿简政放权精神
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提交二审,酝酿多年的资产评估法草案24日迎来三审。如果该法律通过,将终结中国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没有一部统一法律的历史。
当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较两年前的二审稿有了不少变化,其中一大亮点是体现了近年来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在国家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背景下,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
如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目前被保留,草案应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
为此,草案三审稿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并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另一亮点在于加强了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一是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二是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三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曾提出,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这一规定最终在三审稿中被删除。
业内人士指出,资产评估法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至今迟迟难以出台,其根源在于多头管理局面存在争议,也是各方意见分歧的焦点。目前,中国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主要涉及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但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管理,俗称“五龙治水”。
针对这一立法焦点,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提出,“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此表示,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
此外,近年来一系列虚假评估案件也警示有必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然而,业内人士指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是不够全面的。为此,草案三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三审稿对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修改,以便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