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有关精神,发展壮大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我省加大资金扶持与加强规范管理相结合,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取得成效。
一、结合实际,重点扶持。积极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开展信息化建设、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产品,不断促进我省社会组织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支持加强党建工作。认真推动落实省“两新”组织党建财政专项资金,致力将我省社会组织培育成为党领导下的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二是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截至目前,我厅已落实757.05万元经费预算,用于建立省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省本级),构建完善我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及社会组织和
信息公开系统。三是支持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产品。安排福彩公益金2000万元,支持省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服务、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和专业社工等服务。此外,全省从2012年起每年投入1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突出提高我省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政策引领等23个项目的服务能力。据统计,通过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各地市也相应增强资金扶持力度,近3年共累计投入资金15.7亿元用于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全省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二、明确范围、分类管理。合理科学界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例如,近日印发的《2015年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三支出四分类”的管理标准,即为社会组织固定办公场所、实施社会服务项目、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提供必要支持,明确场地物业支出、人工费用支出、培训和理论研究支出等“三支出”使用范围;根据各类型组织发展状况,规定有对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给予30万元/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给予20万元/家、对科技类等社会组织给予10万元/家、对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30万元/家扶持的“四分类”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资金扶持投入,持续改善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三、强化监督、讲求实效。加强对专项资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推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确保切实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一是坚持依法办事。要求社会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和《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进行经费申报、评审和使用等。二是坚持部门联动监督。积极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项目申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环节严格落实部门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在设立、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环节上互相协调、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三是坚持公开运行。及时在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和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发布各类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和管理办法,并在门户网站上设置有举报信箱、公开投诉电话等,全方位敞开大门接受群众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积极探索使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网上申报和提交材料工作,以信息化促使申报单位监督专项资金运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