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0名赌客喊冤:人均赌资28元被拘留5天

29.06.2015  15:32

人均赌资28元 10名聚赌者被拘5天

涉嫌赌博人员认为这是娱乐不是赌博,被治安拘留5天很冤枉

律师认为,是否适用治安拘留属于公安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东莞时间网讯 近日,石竭公安分局侦破一宗聚赌案件,赌资总额为280元,10名参赌人员,人均赌资为28元,10人全部被警方拘留5天,而开设赌场的士多店老板,则被拘留15天。

被拘留的涉嫌赌博人员认为,自己是在娱乐而非赌博,被拘留5天实在冤枉。

对于此事,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一飞律师认为,28元是否属于赌资较大,是否适用于治安拘留,属于公安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6月9日凌晨,石碣镇唐洪派出所在涌口村宝丰路8号士多店,捣毁一个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的窝点,当场抓获10名涉赌嫌疑人,缴获赌资280元、赌具麻将牌一副、赌桌一张。

经审查,违法嫌疑人欧阳某某等10人对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陈述不讳。警方遂对10名参赌人员给予5天的治安拘留,对士多店的老板以涉嫌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给予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而被拘留的涉嫌赌博人员认为,自己是在娱乐而非赌博,被拘留5天实在冤枉。

民警表示,上述处罚,已是治安拘留最轻的处罚方式。

本案未构成赌博罪 但店主被拘15日有法可依

律师称,该案是否可认定赌资较大,属于公安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石碣警方上述行动是否存在滥用法律的行为呢?

对此,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一飞律师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因店主为赌博活动提供了场所条件,故对其处以15日的治安拘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参赌人员被处以5日的治安拘留,则要考量其赌资是否属于较大。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较大的数额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则需要公安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根据个案的情况作出自由裁量,来判断个案赌资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进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如果,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另外,本案并不构成赌博罪。首先,本案的违法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一般的治安处罚较为合理。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于一时的娱乐而参加赌博,或者仅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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