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多年还和家人“赖”女方家 厚街一男子犯拒执罪被判刑

19.07.2016  08:40

“老赖”们注意!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或被定罪量刑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钟紫薇)“老赖”们注意,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或被定罪量刑!今天(7月18日)下午,市第三法院副院长陈浩辉表示,在前一阶段的“夏季大执行”行动中,很多被执行人误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顶多被行政拘留个15天就能出来,法院也无可奈何。“其实不然,老赖若构成拒执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外,第三法院还公布了近五年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数据。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6宗,审结5宗,其中有4宗案件的“老赖”被判处有期徒刑,1宗被判缓刑。

今年6月,东莞市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进一步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案例】

分手多年还和家人“赖”女方家 男子犯拒执罪被判刑

张女士和被告人盛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及盛某父母共同居住在张女士位于东莞厚街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2011年8月,两人分手,张女士搬出,但盛某及其父母依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无奈,张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及其父母搬离,并赔偿租金损失。

2012年9月25日,市第二法院判决责令盛某等人搬离,并按照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损失。盛某随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执行后,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限期办理公告等文书,同时多次上门及电话联系盛某及其父母均未果。盛某及其父母在有能力迁出涉案房屋另行租住的情况下,一直拒不迁出。2014年4月份,盛某离开东莞市到湖北工作,但其父母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同年10月,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将盛某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14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将盛某抓获归案。盛某被抓获后,其父母随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4万元给张女士作为租金损失。

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在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且生效执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银行 账户资金频繁“进出” “老赖”借钱就是不还

被告人高某自2007年开始在塘厦镇卖水果,期间一直跟钟先生拿货,并积累着货款46000元未支付。钟先生催款三年无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法院支持。

2015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入、流出频繁,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执行干警两次前往高某工作的餐馆,但高某却一直呆在厨房不肯配合,手上还拿着菜刀不停地剁菜。2015年6月24日,市第三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警后将高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后,与钟先生达成执行和解,取得其谅解。

法庭上,高某表示自己只归还过一次2000元给钟先生,一共欠多少钱已经不记得,还辩解道银行账户不时有钱存入是因为其替亲戚管理餐馆,钱是餐馆的营业款,另外就是向朋友借的,自己每个月的工资要还银行贷款。

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

八种情形可定拒执罪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第三条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