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观海等制造毒品案二审裁定书

02.07.2014  16: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1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观海,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宝口镇。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永强、孙绍辉,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家文,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水车镇。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海强,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白花镇。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观海、严家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阿财”、“才哥”纠集被告人赖观海、严家文制造毒品“K粉”(氯胺酮),严家文又纠集了黄海强参与制毒。2012年10月9日23时许,“阿财”驾驶车辆载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及制毒原料和工具,到达赖观海位于惠东县宝口镇兴家村委禾坑村的老屋。同月11日凌晨2时许,“才哥”到达该制毒点。在“才哥”的指挥下,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将两袋制毒原料通过煮沸、搅拌、过滤和脱水等方式,于当日19时许制出毒品“K粉”一批。后“才哥”离开现场并称稍后再回来拿毒品。当晚20时许,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见有侦查人员前来查处,遂将酒精泼洒在制出的毒品和制毒原料上,点燃酒精意图销毁毒品。后侦查人员破门而入抓获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并在制毒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共48.7182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中48.3千克的氯胺酮含量为44.62g/100g)、黄褐色液体可疑毒品共101.9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查扣脱水机等制毒工具和活性碳等制毒原料一批。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采纳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判据此认定,被告人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三被告人是被“阿财”、“才哥”纠集,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严家文、黄海强是从犯,可对严家文从轻处罚,对黄海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赖观海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严家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海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缴获的毒品、制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赖观海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没有查明赖观海提供制毒场所是受“才哥”威胁,本案主谋是“阿财”、“才哥”,仅以赖观海提供制毒场所为由认定其系主犯证据不足。赖观海在犯罪地位作用上比严家文小,原判认定赖观海为主犯、严家文为从犯,显失公正。2、原判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原判认定白色晶体毒品48.7182千克是依据侦查机关单方称重得出来的结论,三被告人没有现场确认,也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判认定黄褐色液体毒品101.9千克,没有相应的鉴定报告证明是毒品,实际上该液体是制毒过程中处理出来的废水。3、证人谢某某、房某某未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词真实性存疑,不应被采纳。4、原判认定证据《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的鉴定人员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程序违法。5、赖观海归案后坦白认罪,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严家文上诉提出:其是从犯、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会,原判量刑偏重。

原审被告人黄海强在二审提审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同案人“才哥”、“阿财”纠集上诉人赖观海、严家文制造毒品“K粉”(氯胺酮),严家文又纠集了原审被告人黄海强。同月9日23时许,“阿财”驾驶车辆搭载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及制毒原料和工具,到达位于惠东县宝口镇兴家村委禾坑村的赖观海老屋。同月10日凌晨2时许,“才哥”到达该制毒地点。在“才哥”的指挥下,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将两袋制毒原料通过煮沸、搅拌、过滤和脱水等方式,于当日19时许制出毒品“K粉”一批。后“才哥”离开现场并声称稍后再回来拿毒品。当日20时许,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见有侦查人员前来查处,遂将酒精泼洒在制出的毒品和制毒原料上并点燃,意图销毁毒品。后侦查人员破门而入抓获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并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共48.7182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中48.3千克的氯胺酮含量为44.62g/100g)、黄褐色液体可疑毒品共101.9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以及脱水机等制毒工具和活性碳等制毒原料一批。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位于惠东县宝口镇兴家村委禾坑村民小组赖观海住宅内。赖观海住宅是一厅、三房间、一洗手间结构。大厅中间地上摆放有一堆面积83×50cm2的被烧过的白色塑料瓶,其中一个烧过的白色塑料瓶上标有“氨水,2500ml”字样;大厅有两张四方桌,由西向东分别为四方桌1、四方桌2,四方桌1上摆放有体积10×5×3cm3的白色晶体一小堆;大厅西墙和北墙有三张长椅,由南向北分别为长椅1、长椅2、长椅3,长椅1上有一堆被烧尽的衣物,打开衣物里面有一包用透明薄膜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体积为13×7×3cm3;大厅南墙西端地面上放有三块不锈钢门板和两个康朗宝牌的炉头,炉头旁边有一个白色塑料空瓶,上面标有“氨水,2500ml”字样;南墙东端地面上有一个标有“无水乙醇”字样的白色塑料瓶;在大厅东侧地上,摆放有一袋斌华牌325级水泥,地下垫有一块烧剩的白色塑料,上面标有“25KG”字样;东墙中间前地面上有两个叠放在一起的被烧过的直径54cm、高30cm的铝锅,铝锅内盛满被烧过的白色晶体。

在大厅南墙西端有门进房间1(即西南房),房内东墙前有一张四方桌,桌上摆放有一瓶盐酸,桌子下摆放有一个标有“无水乙醇”字样的白色塑料瓶和一个标有“盐酸”字样的空纸箱;北墙前地面上摆放有一箱盐酸、两箱氨水和三个标有“25KG”字样、装有黑色液体的白色胶桶(分别为白色胶桶1、2、3);南墙前西端地上摆放有一个标有“无水乙醇”字样的白色塑料瓶,南墙东端地面上摆放有一个标有“25KG”字样的白色胶桶4,桶内装有黑色液体。

房间1北墙东端有门进房间2(即西北房),房内门前地面上有一个标有“无水乙醇”字样的白色塑料瓶,中间地面上摆放有一个直径58cm、高10cm的上层已被烧尽的红色胶盆,内装有黄色液体和白色晶体;北墙前摆放有一个红色胶盆、两支沾有白色粉末的温度计和五个标有“盐酸”字样的白色塑料瓶;东墙前地面上摆放有五个标有“盐酸”字样的白色塑料瓶、一个装有自来水的红色胶桶和一个标有“盐酸”字样的纸箱,纸箱内装有一瓶盐酸。

大厅东墙南端有门进房间3(即东侧房),门前地面上摆放有一把秤、一个标有“氨水”字样的白色塑料瓶、一个红色胶桶、一个123牌纯净水瓶、一个怡宝牌纯净水瓶、一个标有“无水乙醇”字样的白色塑料瓶、五个叠放在一起的红色塑料筛网、一包用牛皮纸包装的粒状活性炭和一枚“芙蓉王”牌烟蒂。

房间3南墙窗户东侧有门进洗手间,西北墙角上摆放有一台脱水机。

在中心现场赖观海住址门前水泥地上,东侧摆放有六个高约60cm、直径约50cm的白色胶桶,桶内装有自来水;四个叠放在一起的红色胶盆;一个铝锅和一个煤气瓶。

侦查人员以抽样提取和实物提取的方法在现场提取并扣押了上述可疑毒品以及脱水机、塑料桶、温度计、秤、炉头、煤气瓶、活性炭等制毒工具、原料一批,还扣押了诺基亚手机2部(13542773815、黄海强的15907528927)。

2、  称量笔录、照片,证实缴获毒品的重量,其中编号1用铝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对比,即系于现场大厅地面上铝锅提取)除皮后重96.6克,编号2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即于大厅四方桌上提取)除皮后重338.2克,编号3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即于大厅长椅上提取)除皮后重80克,编号4盛装的液体状可疑毒品(即于现场西南房内南墙东端地面上的白色胶桶4内液体)除皮后重30.4斤,编号5盛装的液体状可疑毒品除皮后重53.1斤,编号6盛装的液体状可疑毒品除皮后重53.5斤,编号7盛装的液体状可疑毒品(编号5-7即于现场西南房内北墙前地面上的白色胶桶1-3)除皮后重25.5斤,编号8盛装的可疑毒品(即现场西北房红色胶盆内液体和晶体)除皮后重41.3斤。     

3、  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2]986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现场缴获的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中现场客厅缴获的48.3千克氯胺酮(编号1)的含量为44.62克/100克。   

4、  惠东县公安局宝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11日该所接群众举报称在该镇兴家村委禾坑村有人参与制毒,该所民警到现场后,制毒人员发现被包围即将房门锁上并在里面纵火烧毁刚制造出来的毒品“K粉”和制毒工具,后围捕民警破门而入将参与制毒的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抓获,并缴获可疑毒品和制毒工具一批。

5、  证人谢某某、房某某(均系惠东县宝口镇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们参加了2012年10月11日兴家村抓捕制造毒品案的行动。当天我们到达现场时,在门外的一名嫌疑人发现我们就跑回屋里将不锈钢防盗大门关上并反锁,我们从窗户往里看,地上摆放着炉头、铝锅还有瓶装的原料等,三名嫌疑人正在客厅更换衣服。在等待增援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和屋里的嫌疑人谈话,过了约40分钟,增援人员赶到,嫌疑人发现屋外人越来越多,就在客厅内点火企图烧毁“K粉”,见状我们就破门,扑灭火后在屋内抓获三名嫌疑人及查获一铝锅被火烧过类似“K粉”的物体。 

6、  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的尿液经氯胺酮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7、  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赖观海、严家文、原审被告人黄海强的身份情况。       

8、  原审被告人黄海强的供述:在2012年10月8日,严家文说有“财路”(即做毒品“K粉”),问我要不要参加,我说好。9日他打电话给我说要开工了。到晚上12时许我和严家文从平山赤岭坐摩托车到大岭派出所附近红绿灯处等老板来接,过了十多分钟就有人开一辆绿色吉普车来接我们,上车后发现屋主观海已在车上,开车的司机是一名讲客家口音的本地男青年。凌晨3时多我们才去到宝口兴家村的制毒点。到后才知道制毒的工具和“料头”都是在车上,我们将这些制毒物品搬进屋内,开车司机就离开了。过了约半小时就有人开车送制毒师傅“阿财”到来。“阿财”来到就开始叫我们做工,我在现场负责洗制毒工具、打扫等杂工,严家文、观海也一样做打杂的工作,制毒的工作都是由“阿财”去做的。我们一共用了两个炉头、两个大铝锅煲两个“料头”来制毒,一直做到11日下午约5时才做好。当时我们将已结成晶块状的毒品“K粉”用两个袋(每袋给20多斤重)装好。后我们就在屋内睡觉,到了晚上8时多派出所的警察来到,我们将屋门锁上不让警察进来,僵持了约20分钟,严家文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叫我和观海将毒品倒进铝锅,然后他往锅内倒入酒精并用打火机点燃。后公安人员冲进来将我们抓获了。“阿财”在当天中午1时多已离开,他说出去买点东西,等会回来。严家文没有告诉能给我多少钱,说做完后才给我。我有吸氯胺酮“K粉”,最后一次是在制毒时吸食的。

我们制毒的过程是首先用两个炉头放上两个大铝锅,然后将“料头”倒入锅内,“阿财”往锅内倒入一些很臭的白色液体,用煤气煲了1个多小时后等冷却就用脱水机将水分脱干,后倒入大胶盆,往里面倒进药水将其漂白,再放入脱水机脱水,再放药水用木棍搅拌后再脱水,再倒入锅内加药水煲,煲一段时间后倒入大胶盆,冷却后放进脱水机脱水,就将毒品做好了。

我们三人到现场时,“阿财”叫我们三人把手机交给他保管,怕走漏制毒事情,我不想交上去而他也不知道我身上带有手机,观海、严家文的交给他了,我的手机就自己保管着,后来被公安人员缴获了。

我不清楚制毒工具、配料、原料是谁购买的,也不知道谁是制毒老板。严家文是一年前认识的,观海、制毒师傅“阿财”、司机阿才都是制毒时才认识的,之前不认识。我们没有将制出来的毒品“K粉”拿出去卖。

9、  上诉人赖观海的供述:2012年10月9日23时50分许,我接到一名叫“阿财”的男子打来的电话,说他是“财哥”的朋友,“财哥”叫他来接我。约0时5分,“阿财”开着一部金杯无牌白色面包车接到我,他说“财哥”交代叫我带他们去我的老屋禾坑村制造毒品“K粉”,并要我帮忙制毒,不然他就要到我家报复我,并追讨我春节时欠他的赌博债五千元。因我没钱还债,就答应带“阿财”到我老家制毒。一个多月之前“财哥”曾经问过我有没有无人居住的老屋,我说有,在宝口镇兴家村委禾坑村那里。我们开车到大岭镇盈基酒店后面路边换了一辆吉普车,上车后看见车后面摆放着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随后“阿财”开车在附近路边接了两名男青年(事后知道是阿文和阿强)一起去宝口镇。凌晨约2时30分,我们开车到我老屋门前,把车上的制毒工具和原料搬进我老屋,我便将老屋的电接好,“阿财”叫我出去村口接“财哥”,他就开车离开了。我一人去村路口接到“财哥”。“财哥”交代我们一起先将两个炉头、一瓶煤气抬到老屋。回到屋里,“财哥”打开两包用尼龙袋装好的配料分别放进两个铝煲,随后用一种白色液体倒进铝煲,这里便散发出很刺鼻的味道,“财哥”叫我们一起将两个铝煲抬出外面的炉头上面,“财哥”打开炉火煮,并教我们三人如何搅拌铝煲内的东西,一直将铝煲的温度沸腾至180度,把炉火熄掉,将两个铝煲抬下旁边冷却,约过十几分钟,“财哥”与我们一起将铝煲抬进屋内。“财哥”说没有那么快,叫我们去睡觉。至中午12时左右,“财哥”叫我们三人起床,看见铝煲内呈黑色液体,“财哥”叫我们把脱水机放到洗手间,“财哥”先用勺子在铝煲内将东西捞起放在布里面,然后包好放入脱水机内脱水,我们四人轮流帮忙脱水。之后“财哥”等人将脱水出来的液体放进红色大胶盆内,胶盆内的液体呈黄白色,我们将胶盆内的液体倒掉,又倒进液体进行脱水,脱完后,我们将两个大胶盆抬进另一间房放着。“财哥”叫阿强拿了一个大胶桶,“财哥”将胶盆内的半成品倒进胶桶内,再倒进其它配料,接着倒进沸腾的自来水进行搅拌,搅了一会,“财哥”叫我来搅快点,他又倒入其它配料,随后拿漏盆将桶内的泡泡隔走掉,然后又用较大的漏盆放在胶桶上面,漏盆内放了一张过滤纸,将搅拌好的液体倒入漏盆进行过滤。之后“财哥”叫我用刚才的方法弄另外一个胶盆进行过滤。“财哥”和阿文、阿强将过滤好的液体拿出门外面,我在屋内过滤另外五个胶桶内的液体,过滤一半时,他们三人从门外将过滤好的液体抬进洗手间进行脱水,脱水完后叫我将液体倒进大胶盆。我过滤完另外一个后,“财哥”叫阿文、阿强将脱水好的呈粉状物体、白色液体倒入铝煲煮热,至沸腾后,他们将胶桶抬进房间,我看见有烟从房间冒出来。之后同样制造我那胶盆。到11日凌晨“财哥”叫我们睡觉。到中午约12时,“财哥”叫我们进去房间,我看见胶盆内已经结成白色晶体,“财哥”用布袋包着这些晶体放入脱水机脱水,他们三人在脱水,我到屋外洗那些制毒工具。他们三人脱水后将脱好的白色晶体放在纸张上面自然晾干。“财哥”便教我们将剩下的液体翻做一次,我们几人一直在屋内忙于制毒。至11日19时许,“财哥”说出去买饭吃,我们三人继续制毒。后我在房间睡觉,阿文和阿强说警车来了,阿文便将门关上,接着把电灯也关了。随即听见有警察喊你们在做什么,我们没有回答,阿文和阿强立即将“K粉”成品倒入铝煲内,再倒入酒精,然后用火机点燃。刚点火,警察就破门进来将我们抓获了。我制毒时才认识阿文和阿强,“阿财”也是去我家接我时才认识的,“财哥”是2011年在大岭雄风酒吧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阿文接到一个打来的电话,就用酒精烧毒品和制毒工具。我们三人的手机在制毒前都被“阿财”拿走了,只是留了他自己的另外一部手机给我们使用,这部手机已经被缴获了。“财哥”没有给钱我作为好处费,只是答应抵消我欠他的五千元赌款。一般的制毒环节都是“财哥”自己在弄,还有就是“财哥”在旁边教导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不清楚是谁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原料等,都是“财哥”安排我们制毒的。“财哥”离开制毒现场时没有带走制出来的毒品,他说去买饭。我们没有将制出来的毒品拿出去贩卖。

10、  上诉人严家文的供述:2012年10月9日20、21点“阿才”致电我说给一条财路我做,叫我叫上阿强坐摩托到大岭镇进盈基酒店路口等车。不久一辆军绿色吉普车到了,我上车后看见阿海和司机“阿财”在车上及几个铝煲等工具。过了约2个多钟,我们到了宝口镇一农村住宅(即阿海的家里),从车上搬下一些制毒工具铝煲、脚盆、两箱氨水、盐酸、白色胶桶、炉头等放到阿海家里的房间里面。搬完放好制毒工具,司机就离开了,阿海去路口接到“阿才”也来到该屋,我们四人就开始制毒。“阿才”拆了两袋白色蛇皮袋盛装米黄色粉末状的“料头”分别倒进两个铝锅内,放在炉头上面,接着吩咐我们三人去做事:阿海和阿强接电接水管,我负责摆好胶桶并去门前水龙头盛装水。接着“阿才”放水到铝煲煮料头且不时用温度计测量温度,叫我们三人轮流搅拌煲里黑色液体,中间他不定时出门外望风。大约制毒一个多钟后,“阿才”说等铝煲里的毒品液体冷却,叫我们三人睡觉。到10日晚上六七点左右,“阿才”叫我们三人将煲好的白色晶体状毒品放到胶桶后,再加入自来水、盐酸、氨水并教我们在里面搅拌。大概搅拌半个钟后,“阿才”说可以了叫我们去睡觉。直到11日凌晨二三点钟,“阿才”叫醒我们并吩咐道:到中午12点多,我们将胶盆的白色晶体状的毒品放到脱水机脱水后分别装到两条白色布袋里面,从现在开始我们三人轮流看管毒品,11日晚上他会接这些毒品和载我们三人出去。到中午12点多,我们三人将这些毒品脱水后装进布袋里面并放进房间锁住。“阿才”在六七点接了电话就走了。晚上约8点,发现外面强烈电筒光照进,我们知道外面可能是公安人员,我就去锁大门。接着我们三人商量后,我就致电“阿才”说被公安围着了,约半个钟后“阿才”回电叫我们将这些毒品“K粉”点火烧掉,接着阿海、阿强将毒品倒入铝煲,我负责倒入酒精并找打火机点火。这时公安人员叫我们开门,但我们害怕没有开门,直到公安人员破门进来将我们抓获。

我和阿强当时只知道“阿才”给我们一条财路做,但当我们到现场时,就清楚是制造毒品“K粉”了。我是在惠东县平山奥斯卡酒吧认识“阿才”的,我曾经和他说过我现在经济困难,他说给一条财路我走,故这次制毒就叫上我。我刚刚认识阿海。阿强是我2009年在鞋厂务工认识的朋友。当时“阿才”叫我找个信得过的人一起做,我知道阿强也需要钱,且我们关系较好,所以我叫上他,他就答应。“阿才”说等我们制造出来毒品“K粉”后会给报酬我们。我一个月前开始吸食毒品“K粉”。

我只知道“阿才”的手机号码是15开头和尾数是740。当我们到制毒现场时,“阿才”怕我们走漏风声,将我们的手机收起保管了,并留下一部手机给我们使用,这手机已经被缴获了。我不清楚是谁购买的制毒工具、原料,也不知道谁是制毒老板。“阿才”当晚没有带毒品离开制毒现场,只是说出去一会,等会回来载毒品。我们没有将制出来的毒品拿出去贩卖。 

11、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被告人赖观海、严家文和黄海强相互进行了辨认,并均对制毒现场、制毒工具以及现场缴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还指认了在制毒过程中“才哥”给他们使用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及“才哥”使用的手机号码。

关于上诉人赖观海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虽然相对未归案的同案人“才哥”、“阿财”作用要小,但赖观海不仅提供了制毒场所,还参与了制毒过程中的搅拌、过滤、脱水等具体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是主犯并无不当。所提赖观海系受“才哥”胁迫提供制毒场所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2、称量笔录及照片真实反映了公安人员称量本案缴获毒品的过程,且有见证人见证,称量的毒品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能相对应,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对此进行了签认,故可以采信为本案证据。3、对于原判认定的黄褐色液体毒品101.9千克,有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2]986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故将101.9千克黄褐色液体认定为毒品(半成品)正确。4、没有法律规定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其所作证言、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证人谢某某、房某某的证言及对涉案毒品进行检验鉴定的鉴定意见均已在一审庭审中经过原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且均已查实,可以采信为本案证据。5、赖观海被纠集参与本案及归案后坦白认罪均属实,但原判量刑时已考虑上述因素,二审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本案制造出的毒品数量巨大,原判对赖观海判处无期徒刑适当。

关于上诉人严家文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量刑时已考虑严家文是从犯、初犯、偶犯及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适当。

关于原审被告人黄海强在二审提审时所提辩解意见,经查,原判对黄海强已作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观海、严家文、原审被告人黄海强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数量大的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赖观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严家文、黄海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严家文应从轻处罚,对黄海强应减轻处罚。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均系被同案人纠集参与本案,且归案后坦白认罪,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根据赖观海、严家文、黄海强的供述,同案人“才哥”到达制毒地点参与制毒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0日凌晨,原判认定为2012年10月11日凌晨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赖观海及其辩护人、严家文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金华

代理审判员  许    娟

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部署做好元旦春节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微信小程序上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微信小程序25日上线。中国广州政府
温国辉到政务服务中心检查督导
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营造现代化国际化营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加大力度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 为乡村振兴提供科技支撑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