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只需关系证明
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个税免税证明统一
我国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动产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上的免税优惠,以往需提交两套证明材料,今后将会统一归并,并进一步简化。
在实际执行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政策过程中,由于两个税种要求提供的免税证明资料存在差异,且可供选择的证明方式不多,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带来了不便。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今后纳税人办理手续时,只需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此外,公告还对离婚分割财产等4种情形进行了区分。
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公告中也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税务总局明确。
四类情形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何雨欣 仲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