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该不该返回?法官:是否以结婚为前提判定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黄澄献 通讯员 安燕玲)1月29日,东莞中院发布了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东莞法院去年受理、办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共受理各类案件182833件,办结160163件,同比分别增长9.01%、11.75%。全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335.07件,同比上升15.03%。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房屋买卖违约”、“恋爱赠与”、“借名买车”等多个民生热点,与社会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规范社会行为规则,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一起来看其中三个典型案例。
案件一:
房价上涨,卖方违约被判支付18万元违约金
2015年4月23日,楚女士、温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94万元。可是,楚女士收了温女士的定金之后,却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同年6月,楚女士提出退还定金终止交易。遂温女士将楚女士诉至法院。
判决:
卖方违约被判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而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20%的违约金。
该案经法院一审认为,楚女士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有效身份证配合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但楚女士不仅无法提供,还提出退还已收定金。楚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楚女士支付18.8万元的违约金给温女士。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不支持通过失信获利的行为
法官表示,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均应诚实信用、遵守契约,严格履行。卖方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不卖,买方也不能因为房价下跌就不买,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代价,法院不会支持通过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履行的各个流程所需的时间、资金及需要配合处理的主体应尽可能约定清楚,特别是违约条款要具体。
案件二:
借名买车?小心车财两失
由于按揭购房、按揭购车在政策上有特定的规定,很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人便想通过借他人的名义来购置房屋或者汽车。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的。
车辆该归谁双方意见不一
2014年9月14日,被告陈某向寮步一汽车4s店订购一辆小车,并支付了购车定金5000元。9月1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款了6万余元。10月28日,陈某与4s店签署《汽车销售合同》。
黄某主张其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买车,才借被告陈某的名义买车,首期款及2016年2月21日之前的月供款均为黄某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由销售单位交付给被告,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的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车协议。
由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合同基础,其要求确认案涉车辆归其所有、由其占有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就其购车出资问题,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解决。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风险
以借名买车为例,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车主”(被挂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若被挂名人对外有债务,该车辆还可能被视为被挂名人的财产而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若顺利上牌后,被挂名人还可以将车辆卖出、报废等。
而对于被挂名人来说,也同样存在风险,首先,若车辆发生事故,虽然是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开车,但车辆登记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次,若实际购车人未按时还贷款会导致被挂名人的信用丧失;另外,在车辆违章扣分罚款等方面,被挂名人也是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的。
案件三: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该不该返回引纠纷
2015年4月,男子阿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欣。恋爱期间,两人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阿伟为了购房首期款和还贷装修等事宜,前后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58万多元给阿欣。
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阿伟因结婚无望,想要回之前给阿欣买房和装修的钱,但遭到拒绝。那么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该不该返回?这要根据赠与的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定。
法院判定返回50万元
阿伟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阿欣主张买房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阿伟为了让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承诺每月给2到3万元生活费。2016年5月,由于阿伟不按承诺支付生活费,故两人不再保持朋友关系。钱是阿伟主动赠与,其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返还。阿伟则主张虽有承诺给阿欣生活费,但数额并没有那么多。
法院审理认为,阿伟虽承诺给阿欣生活费,但不确认女方主张的金额。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一年左右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7万元为支付恋爱期间承诺的生活费,剩余20万元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
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考虑到金额不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故阿欣无需返还。
法官说法:
是否以结婚为前提是判定能否返回的依据
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
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