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赠内地情人巨额财产 妻子东莞讨财产胜诉

02.08.2014  04:56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港商蒋某常年来往香港和内地。其妻何女士早前发现丈夫不仅在内地“养小三”,还送钱送车,赠予财产合计150多万元人民币。何女士认为丈夫赠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遂将“小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赠予无效,要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港商送车送财逾百万

  据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判决支持何女士诉求,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何女士与丈夫蒋某均为香港人,结婚逾20年。2010年4月份开始,蒋某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20出头的女子谢某,两人很快成为情侣。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帐给谢某合计102.951万元人民币,还通过银行转帐付款48万余元人民币,给谢某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在庭审中,何女士认为,丈夫和谢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与谢某之间的财产赠予合同无效,返还蒋某赠予谢某的财产156.491万元人民币。

  庭审现场,被告谢某大喊冤枉,并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蒋某转帐到其名下帐户合计仅有102.951万元人民币,不知何女士诉求的156.491万元人民币从何而来,其中有50万元人民币是因蒋某生意资金周转向其借的,事后通过转帐归还给她的。即使何女士有请求权,蒋某赠送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应认定各占50%,自己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谢某表示,蒋某在跟她交往时,自称已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传票,她才知道蒋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将最美好的青春交给了他,故也是受害者,依法理应获补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蒋某向谢某转帐102.951万元人民币及代为支付奔驰轿车款48.54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应为赠予行为。

  擅自转赠财产损妻权益

  虽然谢某辩称蒋某向其转帐的102.951万元人民币其中有50多万元人民币属于借款,但是并未能举证证明蒋某曾经向其借款50多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并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在谢某未能举证其获得上述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前提下,法院认定系蒋某赠予谢某,赠予款项的数额为151.491万元人民币。

  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一审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491万元人民币。谢某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