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多项改革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综合改革示范法院”呼之欲出

12.03.2015  13:40


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多项改革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综合改革示范法院”呼之欲出

来源:珠海特区报

 

 

自2014年3月21日正式履职收案至今,横琴新区法院先后受理各类案件598件,审限内结案率达100%,实现无改判、无发回重审、无超审限案件、无抗诉、无上访、无投诉“六无”目标。

一年来,横琴新区法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推进法院综合改革,探索建立法院工作新模式,并用行动交出了一份优秀的答卷:首创法官会议制、取消案件审批制,实施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推行立案登记制,探索执行审查权与实施权相分离,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一项又一项的改革创新,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广东乃至全国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许多成功、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可以说,横琴法院的综合改革代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横琴法院探索代表中国司法改革方向

去行政化法官平等议事

横琴新区法院从成立之时起,就没有按照传统法院的模式设立审判庭,没有按照行政层级进行管理,“法官会议”成为法院的神经中枢。

  “法官会议”并不是简单的会议机构,而是有决策权的机构,行使了传统法院院长、副院长和院党组的一些职能。设立法官会议的目的在于:在不设审判庭、减少行政层级的情况下,实现法官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决策机制管理审判和行政事务,以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审判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实现法官工作负担均衡化。

横琴新区法院“法官会议”实行分类运作,即“法官会议”分为“全体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全体法官会议”由法院全体法官组成,主要任务有三:一是确定年度法官工作任务,二是评查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三是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专业法官会议”又分为“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和“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

横琴新区法院法官会议不同于传统法院管理模式的一个特点在于:法官在法官会议中平等议事,院长、副院长作为兼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在法官会议中不享有特权。法官会议上讨论确定的方案,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签发实施,实现了法官会议和党组会之间的对接。

据介绍,自2014年4月初召开第一次全体法官会议以来,横琴新区法院已经召开了6次全体法官会议。全体法官会议确定了横琴新区法院的分案机制,即所有法官承办的案件都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分案机制操作,院长也不能对其主审的案件进行挑选,从而有效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取消审批实行法官员额

横琴新区法院不设审判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发;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发。院长、副院长不参加审理的案件,对裁判不行使审批权。这种举措,契合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规律。

横琴新区法院摒弃了传统法院对法官员额不加限定的做法,综合考虑保障审判质量、法官能力等因素,以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横琴新区法院是全国最早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法院,为我国司法改革积累了经验。

法官员额制保证了横琴法院的法官都是专家型法官,契合了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方向。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该院还严格法官选任程序。横琴新区法院的专职法官均为审判员,主要从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公开选任。

人员分类管理优势明显

横琴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进行管理。法官按单独序列管理,实现“法官管理去行政化”。为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专职法官享受相当于本地区基层法院院领导待遇。横琴新区法院实行的“法官优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为法官配备了充足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

与之相对应,横琴新区法院对行政管理机构精简整合——内设机构仅设“三办一局一队”,“三办”分别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人事监察办公室、司法政务办公室,“一局”为执行局,“一队”为司法警察大队。“三办”“一局”集中履行原来多个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传统法院的内设机构通常在15个以上,横琴新区法院精简为5个,更有利于统筹资源为审判这一中心工作服务,也便利于院长更有效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司法行政管理效能。

强化监督促进依法履职

横琴新区法院制定出台了《法官违法办案责任惩戒办法》,进一步加强法官管理和自律,提升法院内部监督力度。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同时,着力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促进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该《办法》具有4个明显特点:一是细化适用情形,明确法官在办案中出现应当追责的几种情形。二是具备违法办案责任终身追究的可操作性,确定责任人已离开法院仍可以发出惩戒建议书等方式追责。三是体现纪律监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规定惩戒结果是一个终身记录。四是凸显法官会议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在整体上提高法官的自律意识。

率先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横琴新区法院在成立之初,就实行立案登记制。其做法是: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作立案登记;不符合立案要求,经释明无法说服,仍坚持起诉的,按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要求,作收件登记,移交法官裁决。对于极少数政治性、政策性强,无法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争议,以及重大群体性纠纷,确需暂缓受理的案件,经释明无法说服,仍坚持起诉的,按照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作“告知”处理,告知采用书面方式,并抄送横琴新区检察院。

横琴新区法院实行“一调整、一清单、三机制”运行模式,绞尽脑汁破解立案难题。“一调整”是指调整法官工作方式。“一清单”是指实行清单式工作制度。“三机制”是指与立案登记制配套的相互关联的三个工作机制,包括建立立审衔接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法检衔接机制。

对适用告知方法处置的正式起诉,横琴新区法院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积极接受立案检察监督,这是横琴新区法院的创新之举。向检察机关通报信息,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管理共同发挥作用,为诉权提供多一层保障。

分离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

横琴新区法院实现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彻底分离,执行局仅设执行员,不设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由专职法官负责。由法官负责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员负责实施事项,包括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分离是由横琴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分类管理的整体设计决定的,也是在横琴法院模式下顺理成章的必然选择。

执行手段实行“三靠一不靠”措施。“三靠”为:一靠加大执行力度;二靠科技手段提高执行效率;三靠兄弟法院支持。“一不靠”即不依靠申请执行人,强化主动执行、能动执行。横琴新区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率达到93%,没有发生任何当事人投诉情况。

涉外涉港澳台民案集中管辖

从2014年9月1日起,珠海市除法律规定专属管辖以外的所有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案件,由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珠海市各基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涉澳案件约50%,涉澳案件数量及标的总额在全国均居前列。归口集中管辖后,横琴新区法院受理的涉澳案件必将在全国位列第一。

该改革方案作为全国首创,能够更好地体现横琴新区作为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的特点,有利于提升横琴新区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及国际化水平。

统计显示,2014年9月1日以来,横琴新区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02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0%。预计2015年涉外、涉澳案件会更多。

横琴自贸试验区即将挂牌,将有大量港澳企业进驻,必然会带来涉港澳案件数量增加,案件类型也将多元化。为服务自贸区建设,助力横琴新区打造一流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横琴法院未雨绸缪,提出了建设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司法环境的设想,进一步擦亮珠海涉澳审判品牌。

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横琴法院的综合改革构想具有重要探索意义,横琴法院的改革是建立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这一改革探索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司法运行客观规律,不仅对珠海、广东,而且对全国法院改革都具有示范意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

广东司法改革稳中有为,珠海横琴承担了综合改革示范法院试点任务。今年将在全省部署实行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横琴等法院打造成“综合改革示范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敖广恩:

横琴法院基本实现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运作,多项改革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今年,我们将把横琴新区法院建设成为对接“一国两制”模式、与港澳台和中西方法院成功经验接轨的“全国综合改革示范法院”,力争让每个法官都是精品法官、让每个案子成为精品案子,为全国、全省法院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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