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女子犯走私毒品罪获刑15年 当庭哭倒在地

28.06.2014  22:04

潘兰兰在法庭上倒地大声痛哭,被法警扶出法庭。【点击查看更多现场图】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今年27岁的广西钟山县女子潘兰兰,具有大专文化,戴着一副眼镜,长相斯文。然而6月26日,她却站在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毒品案的被告人席上。当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她当场跌倒在地,失声痛哭起来。

  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潘兰兰让其在南宁的同学林某,帮她接收一个来自乌干达的包裹。同年10月1日,该快件在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快件监管处被查获,内有10包压成块状的植物叶子状物品,毛重10660克,经开拆查验,其中一块植物叶子状物品内夹藏有一包浅黄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0月16日,警方在南宁抓获了从广东来到南宁向林某领取包裹的潘兰兰。经查验,这10包植物叶子状物品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净重9665克;浅黄色粉末中检出盐酸海洛因,净重399.6克。

  2011年10月27日,有关部门于贺州市某电信营业厅控制了一名接收邮包的女子李某。经查验,在邮包纸板夹层中查获两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李某证实,该邮包是其同学潘兰兰委托她接收的。经鉴定,两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304克与19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兰兰从不使用自己工作单位、居住地及亲属等相对方便、明确的固定地址接收包裹,宁可舍近求远多花时间、金钱,到物流水平比广东要低的广西南宁、贺州等地接收内装有毒品海洛因的包裹。其接收国际包裹时的行为方式明显违背常理,违背合法物品惯常的交接方式,应当认定潘兰兰对其所接收的国际包裹内有毒品持“应当明知”主观态度,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但鉴于本案不能排除潘兰兰参与走私毒品系受他人指使而实施犯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兰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潘兰兰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