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女网友约会落入淫窟

22.06.2014  13:03

  去年10月,丰顺男子阿奔看到女朋友阿红在与女网友聊天,便想到利用其女朋友引诱出该女网友后,强迫她卖淫赚钱。他在强行与该女网友发生性关系后,拍下裸照,逼迫女网友签下5万元借条,以此威胁阿彩卖淫还债。事后,因该女网友家人及时报警致使其强迫卖淫的目的未能得逞。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阿奔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阿奔的女朋友阿红(案发时未满16周岁),通过QQ聊天认识了未满14周岁的女网友阿彩。2013年10月25日晚7时许,阿红按阿奔的要求将阿彩以逛街为名约出来后,阿奔便骑着摩托车将阿红和阿彩载到其位于丰顺县汤坑镇的一老屋内玩。三人在老屋内吃着零食,喝着啤酒,不久,阿红借故上厕所离开。接着,阿奔便对阿彩实行恐吓、殴打,拍下裸照,并在强行与阿彩发生性关系后,强迫阿彩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5万元”,以此威胁阿彩卖淫还债。阿彩在离开该老屋时,阿奔还恐吓她不能将此事讲出,否则会对她不客气。当晚,回到家后的阿彩在顶住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后,将此事告知其家人,她家人及时报了警,公安机关于次日将阿奔及阿红抓获归案,而阿奔强迫阿彩出去卖淫赚钱的目的也未能得逞。

  案发后,阿奔的家属对阿彩及其家属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作出了经济补偿,阿彩及其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奔无视国家法律,采用强奸手段迫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也对阿红协助其男友阿奔实施强奸的行为作出判决。因被告人阿红是从犯,且属未成年人,审判时已处于哺乳期,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最后,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阿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徐略军  蓝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