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二审被判死刑:依法从重处罚

30.04.2015  12:09

央广网呼和浩特4月30日消息(记者宝音 孙莹)2015年4月30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2015年2月9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再次证明了呼格吉勒图的清白。赵志红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月14日对他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计13名。判决书中第一起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1996年“四﹒九”杨某某被害案: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一、199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北墙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家属区,到附近公共厕所方便时,听见女厕所内有人走动的声音,即进入女厕所内,与正往外走的杨某某相遇(杨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5岁),赵志红上前用双手猛掐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死亡后,将杨某某尸体担在隔墙上奸尸。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证据确凿,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审判长:经查,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赵志红以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应被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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