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法今起实施 减刑假释裁定书须在互联网公布

01.06.2014  11:46

  中新网6月1日电 (王永吉)减刑、假释裁定书须在互联网公布、公安部规范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主动公开案件信息……进入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减刑、假释裁定书须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随后于4月29日公布《规定》。

  《规定》明确,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规定》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规定》特别强调,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此外,法院审理假释案件,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公安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由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今日起实施,《规定》共分七个部分,对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执行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其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规定》要求,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规定》特别强调,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主动公开案件信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公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今日起正式施行。

  《细则》规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案件信息。没有设立政务网站的,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细则》指出,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细则》明确,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机关。因案件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