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起诉超市搜包 法院判需道歉赔钱

29.05.2014  13:32
保安曾长时间在超市外拦截搜查,法院判超市赔1000元 摘要:张某在逛超市付款走出商场门口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要求查看背包,因包内有现金,张某拒绝拉开拉链,民警到达后证实包内并无商品。后张某被诊断疑似焦虑症,将超市和保安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  郑恒  谭炜杰 张某在逛超市付款走出商场门口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要求查看背包,因包内有现金,张某拒绝拉开拉链,民警到达后证实包内并无商品。后张某被诊断疑似焦虑症,将超市和保安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珠海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认为保安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判定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自称被拦后睡眠障碍

        张某于2012年12月21日到珠海一大型超市购物,付款后走出商场门口来到路边时,保安张某文将张某拦下要求查看,张某打开背包两侧的口袋给张某文查看后,张某文再要求张某将背包中间拉链打开,张某因中间包内放有几万元现金而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随即报警。朝阳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当场检查了张某的背包,没有发现任何商品。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称事后发生睡眠障碍,并于2012年12月25日到珠海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珠海市人民医院诊断怀疑为焦虑症。张某认为,张某文作为专业安保员工,无端对原告进行怀疑,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搜包,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人格评价降低。要求判令超市和保安侵犯了其名誉权,在报纸上向其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超市方辩称,张某文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人格污辱,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不能证实其睡眠障碍与本案的相关事实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终审认定长时间拦截搜查侵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当众搜查张某背包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并没有对外进行散布或张贴,不存在对张某的名誉权进行侮辱和诽谤的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中,珠海中院审理认为,张某文身为超市的安保人员,并无截留顾客、搜查顾客随身所带物品之法定职权,且张某文是在商场控制范围之外长时间实施了拦截、搜查的行为,事后经警方现场查验也证实张某文对张某只是无端怀疑,张某文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客观上会对张某的社会形象有一定不利影响。法院认定张某文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并未侵犯张某的名誉权。

        判决书指,鉴于本次事件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法院确定超市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超市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