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超市不得将生鲜肉预先剁成肉馅销售
以后去超市买肉馅得现绞 新文化记者 阚旋 摄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想包点儿饺子,很多消费者都习惯到超市买现成肉馅儿。不过,也有大爷大妈们不放心。“不知道是啥样的肉绞的,还是买块儿肉当面绞放心。不过有的超市只卖现成肉馅不给现绞,只能是自己买整块肉回家剁。”家住长春市万福街附近的王女士说。
针对王女士的担心,将有新规范出台。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
现状
生鲜食品价签挺简单
“三黄鸡(小),数量1,单价10.8元,包装日期2015年11月29日,保质期2015年12月22日。”11月29日,长春市民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出门购物,在家附近的一大型超市生鲜柜台,挑选了一只三黄鸡(冻品),价签是直接打好贴上去的,除了品名、数量、单价、包装日期及保质期外,没有其他信息。
“要不是看着价格便宜,打特价,平时我还真不太喜欢买冻品,尤其是这些散装的、简单包装的冻品。”李女士将三黄鸡放进购物车,但是还是有些不放心。“上面标注的是包装日期,但是什么时候宰杀的、出厂的,这些信息都没有,售货员也说不上来。谁知道冻了多久了。”李女士说。
从超市购买的生鲜食品,价签上往往只有单价、净含量和售价,即便有些有日期标注,基本上也都是“售出日期”,而非产品真正的“出生日期”。11月30日,在长春市南湖大路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内,新文化记者挑选了几样水果和蔬菜,用超市的保鲜袋封装打价,价签上的信息同样是比较简单。值得注意的是,一款水果的价签上虽然标注了“售出日期”,而“保质期”则是“请见外包装”这样的无效信息。
在东岭南街附近的一家生鲜连锁超市内,记者注意到,店内在售的水果、蔬菜及鲜肉,公示出来较为醒目的就是每个单品的价格,而称重后打出的价签,同样只有品名、单价、重量、售价、售出时间等比较简单的信息。
新规
生鲜食品得有包装
按“征求意见稿”,在具体的包装方面,要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储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生鲜食品的要求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的物质。
“我们现在落实限塑令,提倡消费者自带包装袋,现在不管是来买肉还是买蔬菜、水果,都是称重后打出价签就装到消费者自备的袋子里了。”长春本地一生鲜超市的经营者表示,现在很多消费者多是自己拿着塑料袋或者无纺布袋来买菜买肉。对于生鲜食品得进行包装、而且对包装材料还有特别要求这点,不知道是不是跟目前这种做法有冲突。
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在标签标注方面,意见稿中规定,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者贮藏条件的,或超市自行设定了保质期的,应当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以不进行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当标注贮存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现在很多生鲜食品只标“包装日期”而无“生产日期”的做法,意见稿做出了明确规定: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经营者
“信息不对称”
有些规范落实有难度
“意见稿中有一些规定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比如对于加工肉馅方面的要求,可能只涉及到销售和购买习惯的变化,难度不大。另外,像散装食品销售这块,我们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现行规定,也是这么做的,即便有些信息没有全部体现在消费者拿到商品后的那个‘称签’上,但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上都会有比较详尽的标注。”11月30日,长春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文化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对于意见稿中的一些新提法新规范,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照此公布实施的话,落实起来将有一定难度。“比如,果蔬生产日期要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者出厂日期,这么规范,初衷是好的,要实现食品的可追溯,但是,我们作为超市经营者来说,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便是从大的果蔬批发市场、水产市场采购来的商品,对方顶多是给我提供一个大致的产地信息,太具体的也提供不了。”长春某超市经营者觉得,要保障可追溯,要对源头、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仅对超市方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落实起来难度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