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电梯滑下购物拖篮撞翻老人 12岁男童与父亲被告
去年9月在南沙区一超市里,一名12岁的男童没拉住装满货物的购物拖篮,拖篮顺手扶电梯滑下撞伤了一名婆婆。近日,男童与父亲以及超市经营者被诉上法庭索赔1.8万元。
2014年9月,李明(化名)与其儿子李晓明 (化名)在广州市南沙区一超市购物,两父子拿了超市提供的购物拖篮车装载购买的物品,不一会就将装满了。后李晓明拖着装满物品的拖篮车乘坐超市的斜坡式电 梯,由于拖篮过重,且没有固定装置,李晓明年纪太小没有办法拉住拖篮车,拖篮车便顺着电梯滑下将王秀娟(化名)撞伤。
王秀娟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要求李晓明、李明和超市经营者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9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辩称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儿子李晓明拉购物车上电梯不是玩耍而是购物,没有伤害故意。而购物拖篮从电梯滑落撞伤老人是老人受伤的直接原因,自己是被超市授权使用购物篮,超市没有对购物篮的安全负责。故王秀娟应当向超市主张赔偿损失。
超市方则称,超市是公众场合,经营者无法注意到每一个顾客。购物拖篮是从李晓明的手上滑下去,而他未满12岁,不能使用购物篮,李明作为李晓明的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其小孩下电梯的监护责任。最后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购物拖篮不能在电梯上固定,属安全 隐患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市、百货商店等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对进入其中购物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 三人侵权导致原告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百货商店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超市、百货商店为消费者购物时提供购物拖篮 车,并且在场所内设置斜坡式电梯,若拖篮车没有设置在斜坡式电梯上可以固定的装置,导致顾客携带拖篮车乘坐电梯过程中有滑落的风险,即存在安全隐患。超 市、百货商店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顾客安全,包括在拖篮车上加装固定装置,或者在电梯入口安排人员或者合理张贴警示标示以提醒顾客避免携带无固定装置的拖 篮车乘坐电梯。倘若超市、百货商店等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即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事故发生,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日报记者 方晴 通讯员 孙皓 夏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