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法院审理一宗名誉侵权案
大洋网讯 昨日上午,越秀法院开庭审理著名艺术家吴正丹诉某酒业名誉权纠纷一案。吴正丹本人到庭,双方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据了解,吴正丹是在国内外杂技艺术界享负盛名的舞蹈艺术家,曾获“金小丑”奖、全国杂技比赛金奖、文华奖等国内外荣誉。吴正丹称,2015年8月,其得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河北省沧州市火车站、公交车外表面及沧州市主要街道设有多达上百处巨幅广告牌,其中登载了某酒业以吴正丹舞台艺术照片为原型的广告及相关广告语。
吴正丹称,当时正值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召开前夕,考虑到某酒业歪曲滥用其形象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及在国际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此后其提起诉讼,要求某酒业立即停止使用其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赔偿名誉损失(即经济损失)人民币32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中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索赔金额的依据两个焦点进行举证、辩论。吴正丹坚持起诉意见,认为其作为著名艺术家致力于将杂技艺术从一般的、通俗的走向高雅的艺术。其形象在于宣扬美感,却被某酒业使用作为酒的商业广告进行宣传,歪曲了该形象原本的表达意愿。且某酒业使用其形象未征得其同意,某酒业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
某酒业不同意吴正丹的各项诉讼请求。认为其在杂技艺术节的宣传形象不是吴正丹的形象,涉案照片中的形象也非吴正丹的形象,而是其根据杂技动作,自行绘画出来的宣传形象。某酒业不存在侮辱诽谤吴正丹的行为,其广告宣传中没有注明涉案照片中的人物是谁,没有侵犯名誉权,不同意对此进行道歉和赔偿。另外,吴正丹发现涉案照片后未及时通知某酒业,吴正丹对于自身名誉受损也有一定责任。目前涉案的图册和照片已经下架。
最后,吴正丹表示愿意在某酒业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某酒业的代理人则表示庭后再做答复。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信时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