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互联网+外贸”为依托,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外贸转型升级为方向,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和境外营销体系,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支撑服务体系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上新水平。
(二)发展目标。2016年-2020年,力争全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年均增长30%左右。到2020年,打造3家年进出口额100亿以上的行业领军企业(平台),10家年进出口额50亿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平台),50家进出口额达10亿以上的区域骨干企业(平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全国领先、交易便利、监管高效、行业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强省。
二、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三)推动传统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建立针对小微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产品。重点打造国际知名、业内领先、实力雄厚、品牌效应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标杆性企业、总部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产业集聚区、专业镇区等产业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集群、商贸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联动发展。研究推动大宗商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探索创新大宗商品跨境交易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实现经营主体和贸易方式的双转型。
(四)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企业)。培育提供交易、物流、仓储、通关、支付、结汇、退税等专项或综合性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发展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多语种翻译、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质认证、信用安全等多样化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引进业务特点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发挥各地产业集群优势和区域品牌优势,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垂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信用评价、大数据分析、智能物流等关键环节实现服务集成。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平台,提供大数据信息服务。加快构建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快递、物流配送与全程供应链体系。
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竞争新优势
(五)加强产业集聚园区(载体)建设。加快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省乃至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支持省内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商品批发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市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聚集效应和服务优势,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创新中心、营运中心、分拨中心、后端服务支持中心等。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设备更新、网络升级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相关的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电子签名、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六)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率先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口岸监管机制,争取在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一体化通关管理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零售进出口贸易统计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将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进一步促进进口增长。研究设立国际邮/快件监管中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及国际服务基地等项目建设。
(七)推动粤港澳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发挥粤港澳三地仓储物流设施和流通渠道资源优势,加快粤港、粤澳现代物流信息合作,创新特色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研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物流枢纽,推进海陆空铁跨境多式联运发展,建设粤港澳跨境电子商务仓储配送分拨中心。积极推进粤港、粤澳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数字认证的互认。充分发挥港澳金融业在多币种支付清算、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广东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投融资效率。加强与港澳人才交流,加快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管理和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发挥港澳对接国际的贸易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展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空间。
(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合作。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商品和服务“走出去”,支持广东企业建设出口产品海外仓,搭建境外展示、分销、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中心。推动与欧美日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实施国际双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境外保税仓模式,跨国共建设施完备、通关便捷的国际贸易合作示范区。加强重点市场和地区的跨境快递与物流建设合作,推进快递与物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入新国际货运航线、货运专列等,加快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与货物流转、通关、仓储、配送融合发展的格局。
四、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措施
(九)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全面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便利化措施,加强事后稽查和风险管控,提高管理效能。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流程,探索简化商品备案要素的可行性。制定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境申报、商品归类、物流管理、税汇管理、质量监控等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海关监管模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内销等模式协同发展,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市场采购”等贸易方式试点,并完善相应的通关监管模式。
(十)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实行“事前备案准入、事中监测、事后追溯、高效便捷通关”的监管模式。建立质量风险监控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优化查验作业方式。对入境电子商务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符合清单管理要求的产品可按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入境。在全省加快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溯源平台等改革创新经验。
(十一)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积极争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在我省先行先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衔接,研究采取数据传输或数据共享方式办理出口退(免)税,试行无纸化办理。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十二)推动支付结算便利化。深化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参与试点,不断扩大试点业务范围,积极创新业务模式。便利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推动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便利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五、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三)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规范统一、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互联互通、监管互认、协同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涵盖业务办理、数据共享、运行分析、风险预警、信息咨询、海外服务等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完善基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物流、支付等的电子数据获取、处理、流转和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动各类监管数据的标准化传输和信息资源的跨部门互认。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符合海关统计法规的数据纳入外贸统计。
(十四)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积极开发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险服务。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技术、中小企业发展、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设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质量风险监控专项资金。
(十六)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和进口商品纳入规范的进口监管体系,确保进口货物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卫生和环保等标准。健全消费者退换货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开展总结评估,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和省级各类重大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加快培养跨境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多学科交叉整合,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亟需的专业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联合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及具备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能力的高职院校,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联合培养体系。
(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商协会和行业组织在经验推广、信息共享、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行业权益、贸易风险预警和处理国际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行业组织有效承接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我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鼓励举办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宣讲、交流展览、论坛等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