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小学生和同学吵架跳楼重伤 学校判赔21万

03.11.2015  12:48
仲恺法庭判决,认定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另计),学校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21万余元。

仲恺一民办学校,没及时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导致一名学生跳楼受重伤。

2日,仲恺法庭通报了该起伤害案的判决结果。受害女孩来自外地,跟随父母在仲恺当地生活,就读某民办学校六年级。2014年4月份,她与两名同学发生争吵后,从教学楼三楼跳下受重伤。花费近20万元,经过治疗落下残疾。今年2月份,受伤女孩起诉就读学校,要求赔偿3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20多天,女孩的班主任曾给原告10元钱,让她为班上同学买早餐。但第二天,原告发现钱不见了,就告诉同学刘某,可能被另一同学曾某拿了。谁知道,刘某又将此事告知了曾某,曾某称没有拿。第三天,原告在家中洗衣机内找回了丢失的10元钱。由此,导致原告与三名同学发生矛盾,并互递纸条相骂,矛盾持续20多天。事发当天,原告与三名同学发生争吵。当天,班主任发现这一情况,仍然没有及时解决,反而叫他们留在教室,只是叫了其他几个同学在教室内陪同。该班主任走后,原告情绪激动下跳下楼。

仲恺法庭判决,认定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另计),学校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21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受害学生因为琐事,为此与他人发生争执,持续了20多天,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能及时察觉,事发当天,原告的情绪表现非常激动,在此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被告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理应更为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对于原告的跳楼行为,学校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官表示,因为原告近14岁,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应该预见到跳楼的严重后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