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案例:消费者购车下定金 车行无法交车双倍返还

14.03.2017  06:13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安燕玲)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1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布了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的梳理和点评,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车行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案情简介:

周某军于2015年9月30日在被告宝瑞公司处订购一辆标配车型的白色途锐,约定包牌价665000元,甲方预计交车时间是2015年10月前,在周某军未付清全部车价款和相关税费前,甲方有权将前述交车时间延期。周某军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定金30000元,余款约定在2015年10月前支付。

周某军于2015年10月25日与宝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成某通电话询问交车的情况,成某表示该车已没有,双方协商退定金,成某表示退三万,周某军不同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周某军与成某的多次电话、微信往来可知,宝瑞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周某军有权要求宝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再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周某军有权要求宝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周某军已经缴纳了30000元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周某军诉请宝瑞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二:网购平台夸大宣传被判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邓某主张其于2015年10月10日从网店熙记茶叶专营店购买了2盒湖南安化黑茶,合计3456元。邓某称该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长期饮用具有 减肥 、降脂、降血、提高机体免疫力等功效”以及“具有较强的促消化、降血脂、溶解脂肪、调节糖类代谢等功效”等字句,宣传案涉茶叶具有药品功效,误导其进行购买,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因此,邓某要求将茶叶退回,并由湖南熙记茶业公司按照食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湖南熙记茶业公司确认存在案涉交易,但否认曾就案涉茶叶作出具有药品功效的宣传。

邓某提交了网络购物订单截图、网页宣传截图等予以佐证,网页宣传截图显示,商家使用了涉及预防 疾病 和治疗功能字句对茶叶进行宣传。法院对邓某的网页截图等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湖南熙记茶业公司向邓某退款3056元,并赔偿9168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湖南熙记茶业公司向邓某出售的茶叶为食品,在其宣传页面上载有大量宣传该茶叶具有预防疾病、 保健 功能的内容。因此,在无法证实产品预防疾病、保健功能的情况下,湖南熙记茶业公司作为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广告内容的产品,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湖南熙记茶业公司应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但邓某应将茶叶退回给湖南熙记茶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