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4S店维修不算脱保 车主持观望态度

05.04.2016  10:06

          买车容易,养车难。这是很多车主都认可的道理。养车究竟有多难,每位车友心中挥之不去的忧虑,恐怕就是每年消费者协会投诉案中榜上有名的“售后维修”。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系列的规定开始更多地帮助解决维修问题,最吸引眼球的恐怕就是:以后即便不去4S店维修,也不会再视为脱保了。

          非4S店维修,或难拿到原厂零部件

          2015年9月14日,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八大部委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要破除汽修行业垄断。而这项《办法》,也对一个月前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有力的补充。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规定维修经营者。”根据该《决定》,今后消费者不仅可以在4S店进行维修,还能够最大便利地到一、二、三类工厂进行汽修,以节约金钱和时间成本。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整车企业长期垄断汽车维修配件和技术,4S店基本上把持了原厂配件和零部件的资源。即使非4S店得到售后的权利,因为拿不到厂家的授权,也很难获得原厂零部件的售卖,从而无法得到消费者的信任。

          基于此现实,《办法》应运而生,对破除配件及技术垄断作出明确的要求。“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

          目前,由于主机厂无法实现技术数据的透明,原厂配件技术不流通,导致国内授权的4S店凭借着高度垄断,除把持大部分资源外,在厂家的宣传下,4S店成为了大家普遍认可的正规渠道,维修服务费用也因此居高不下。相继出台的《决定》和《办法》,显示了我国对于破除汽修行业垄断的坚决态度,整治当前汽车售后市场中配件和维修市场混乱的局面。

          有消费者持观望态度

          “能够有这样的规定,作为消费者我当然非常支持,不过也并不会就将全部的维修和护理交由一、二类工厂去做。”车主戴先生解释,他可能会把维修护理“分级”,如果遇到的是简单的刮蹭、补漆之类的小问题,那么可能将来会到一、二类厂去维修,“毕竟两方价格还是有差距,我曾经粗略比较过,这中间价格可能差一半。”但是他也认为,如果车的关键零部件出现故障,尤其是需要更换原厂零件时,还是希望到4S店维修,感觉也更放心。

          另一名车主林女士坦言,她的一部车过保修期后,她曾经多次到其他维修点进行过维修,“只要选择了正规的维修厂,其实都可以很好地解决车的问题。”但她认为,虽然4S店之外的维修厂有些服务还有待改进,比如服务环境等方面,的确和4S店相比还有差距,但是价格也的确存在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自家汽车过了保修期后她更愿意选择其他维修厂。“但我相信有了这样的规定,4S店和维修厂之间竞争会更多,那么之后两方的服务可能都会提升,我还是挺期待的。”

          观察4S店:对自己的服务有信心,尊重消费者选择

          这项政策的发布使多方受到影响,首当其冲便是原本汽修行业的“食物链顶端”———4S店销售方。

          “作为4s店的服务方,我们并不会过分地担心。”广汽风电深圳宝安店总经理刘鹏杰如是说。他认为4S店的服务在品质、声誉以及保障方面都有优势,相信即便这一规定开始实施,也不会造成太多流量流失,与其担忧,更重要的是将自己本来擅长的做好,尤其把客户体验做到更极致,才是更长远的发展之路。

          不过刘鹏杰也承认,深圳自从执行限制上牌之后,维修成为了4S店重要的增量指标,那么很多4S店势必会想更多办法,也许是更优惠的服务,也许是提升服务的附加值,总之会努力争取留住更多消费者,而具体的执行计划可能还要在之后的时间中才能看到。

          深圳宝骏公司宝安区分公司总经理林建宇亦坦然面对本次变化。除了相信本次作用不大之外,林建宇并未过多考虑今后发生人流量流失的可能性,而一旦可能性实现,他的回答也很简单:“尊重顾客的选择权。”

          4S店的回应显然在消费者协会黄先生的意料之内。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曾在政策发布后指出,这一政策能否落在实处还有待观察,黄先生对此表示赞同。“这个决定是八大部门联合发布的,哪个部门有处罚权?谁来执行?这些都没有落实好。”他解释,《办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需真正落实,还要一段时间。

          知多D保存好维修记录和证据最重要

          假如在一二三类厂进行维修,消费者亦面临着一个问题。消费者协会的黄先生提出,当汽车发动机等核心部件发生故障时,消费者必然会回到4S店维修。然而如果消费者曾在一二三类厂维修过,还必须提供“在一二三类厂维修时未伤到发动机等核心部件”的证明,才可按照“三包”规定进行免费售后。

          《决定》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这为消费者的维修依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消费者协会仍然嘱咐众消费者,在不同的厂家进行维修,更要保存好维修票据,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