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百余万购买新保时捷 实为二手车(图)

20.02.2016  12:36

孟建生购买的保时捷凯宴。受访者供图

又是一年315到来之际,2月18日,上游 新闻 (全国爆料热线17702387875)记者接到了一起二手车被当新车销售的投诉。

2014年11月,做工程的孟建生将开了两年的豪车在昆明保时捷中心保养时,意外被告知该车的保质期自2012年6月起算,已经过了两年保质期。孟建生随后调查发现,这辆车在购买前的4个月就被出售过一次,自己买到的是辆二手车。

自此,孟建生走上了维权之路,认为汽车经销商存在销售欺诈,于是起诉要求经销商退车或换车,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目前,这起购车纠纷案已上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豪车引发 经济 纠纷闹上公堂

云南的孟建生2012年时在贵州六盘水市做工程,由于当时车不够用,加上手头宽裕,他打算购置一辆性能好一点的车。

2012年10月28日,孟建生经朋友介绍,到贵州省逸驰贸易下属的盘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36.5万元的保时捷凯宴。

购车时,孟建生与逸驰贸易约定,从2012年12月起,在9个月内分三次付清全部车款,截至2014年1月27日,孟建生向逸驰贸易支付了140万元。

但针对汽车实际应付款,孟建生与汽车经销商产生分歧,2014年夏天被汽车经销商告上了法庭。

逸驰贸易认为孟建生应付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510229元,孟建生还欠逸驰贸易187299元。

但孟建生认为,所购车辆车价为136.5万元,购置税、 保险 费、入户费以实际发票结算,因此,逸驰贸易认为的实际应付款不正确,自己付140万已经完全足够。

2014年7月,盘县法院立案审理此案,2015年3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购车款及费用共计1490979元,而孟建生向原告支付了140万元,判孟建生向六盘水逸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90979元。

孟建生拿到的假发票。受访者供图

买到的竟是一辆二手车

原本这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的2014年11月,孟建生将车开到昆明保时捷中心保养,竟被告知该车的保质期自2012年6月起算,已经过了两年保质期。

我2012年10月份才提的新车,怎么可能车还没提就去做了新车保养?”孟建生充满了疑惑。

接下来,孟建生还发现了豪车存在着诸多问题:轮毂为20寸,并非原厂正件18寸;且逸驰贸易交付的车辆缺少了《六盘水逸驰汽贸公司车辆消费信贷清单》中记载的多项配置。

六盘水市工商局对车辆销售情况调查显示,让孟建生彻底坐不住了——他购买的车在2012年6月29日出售过一次,自己的购车发票也是假发票。

调查的结果让我们震惊,如果是在6月份这辆车就卖过一次的话,这就和保时捷中心说的第一次新车保养时间基本吻合,一切都说得通了,原来我购买的竟是一辆二手车。”孟建生说。

这辆豪车第一次出售的发票。受访者供图

因此,对于一审中要求孟建生支付购车尾款的判决,孟建生表示不服,向六盘水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5年10月16日,盘县法院对该案重审,孟建生认为逸驰贸易存在欺诈销售行为,不同意支付汽车尾款,并要求逸驰贸易赔偿损失。

孟建生以“车辆已经是二次销售,该车于2012年6月销售给张某某”的内容,请求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要求汽车经销商逸驰贸易退换购车款,并索要三倍赔偿。

但逸驰贸易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认为孟建生所购买的车辆已于2012年11月19日进行了实际交付,在实际交付时,双方车辆及相关配置已经做出了明确的交付说明,涉及的车辆是2012年11月19日该公司向其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孟建生代购,即使车辆存在问题,也不应当由逸驰贸易承担。

2016年1月26日,盘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逸驰贸易对孟建生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六盘水逸驰贸易有限公司盘县汽贸分公司与孟建生之间的合同,并判决逸驰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孟建生已经支付的购车款1365000元。

判决下来后,孟建生及其代理律师贵州详紫律师事务所陈柯舟认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退一赔三”,仍将继续上诉。

车主上诉索三倍赔偿款

2月18日,孟建生的代理律师陈柯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目前他们已向六盘水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退车或换车,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法院已经受理,将择期开庭。

陈柯舟表示,案件之前的审理中,他们也曾提出了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惩罚性制度来进行赔偿,但法院予以驳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在法律上具有优先适用权,但法院却按照普通法来判,这是有问题的,且孟建生的案子在全国也不是特例,同样的案子很多都是按照退一赔三来进行赔偿的,同案不同判,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陈柯舟说。

陈柯舟认为,该汽车经销商主观上有欺诈孟建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交付给了孟建生不符合约定、有瑕疵的车辆。

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一个进步,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大了力度,能够激励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相应的纠纷,也能够震慑商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遏制商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家汽车经销商不仅要为他的恶意提起诉讼受到处罚,更应当为他的欺诈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陈柯舟说。

上游新闻(全国爆料热线17702387875)调查发现,孟建生的案件在全国并不是特例,不少同孟建生一样遭遇的车主都获得了三倍赔偿。

2015年9月,四川省自贡市贡井法院就一辆二度提车却被当做新车卖出的消费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及各项税费之外,对原告做出以裸车价为基数的三倍赔偿。

此外,今年哈尔滨一名车主发现买来的新跑车原来是辆旧车,通过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车主得到了三倍赔偿。

(上游新闻记者 张曼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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