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买车是否可按经销商开票价格缴税?

19.03.2015  16:33
      (《羊城晚报》2015.3.18)“好消息来了: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办法》,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购买者来说,买车越便宜,或许就能够少缴一些购置税。”近日,这条消息流传颇广,以致有消费者以为,新《办法》实施后,买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减少,或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可以按照经销商开票的价格来缴税。昨天,广州市国税局就此表示,这种说法存在误解。

  对这种误解,广州市国税局解释,《办法》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调整,明确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将参照“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但消费者买车缴多少车辆购置税,是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标准,若购车发票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发票价格缴税;若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 

  从新《办法》来看,对“最低计税价格”是作了明确解释的,即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这意味着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将会参照厂家价格、经销商价格、市场平均价格等多方面信息来确定,使得价格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的变化。 

  对此,有消费者表示,既然计税价格可以参考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是不是可以和4S店商量一下把成交价格做低,就可以节省一部分税款了?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法不可行。低开发票是一种逃税行为,消费者、销售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按照《办法》规定,当市民购买的车辆属于税务系统中还没有备案的新款车型时,即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但是,《办法》同时也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对于现实中实际价格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车辆,《办法》也作了明确,五类车辆的计税价格,可以是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这五类车辆分别是: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使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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