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没到手就有了维修记录? 经销商:售前检测发现瑕疵修复

15.05.2017  13:51

车主提车前,新车的挡风玻璃被4S店更换过。

大洋网讯 车开了近3年,欲卖车时意外发现车辆早在提车前,就有了维修记录。对此,经销商回应,他们在售前检测中发现了瑕疵并修复,行业规范流程明确,如维修零部件的价格不超过整车价格的5%,则无义务告知消费者。然而,律师认为这样的“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4年6月,史小姐在广州黄村一家4S店花费1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mini。“车一直都正常开,车况总体良好。”最近,她打算换一辆车,于是到另一家4S店进行评估,让人意外的是,工作人员在联网的系统中发现,她的车曾有一次维修记录,显示为更新挡风玻璃,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

我6月17日交尾款拿到发票,因还有一系列手续,我大概是6月底7月初才到4S店提车。”然而,维修记录是在史小姐提车之前留下的,当时销售也只字未向史小姐透露“维修”一事。 

我买的是原装进口新车整车,销售从没说换过挡风玻璃,如果早知道,我可能不会购买。”史小姐说。不仅如此,她咨询过多家4S店,对方告知像她这样更换过挡风玻璃,或会影响二手车的售价,她认为,对方隐瞒维修记录是一种“欺诈”行为,将请律师起诉该店。

对此,经销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新车在交付前要进行售前检测(pdi),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小毛病和小瑕疵有义务进行修复,只要不超过车辆总价值的5%,是没有义务告知消费者的。

他坦陈,挡风玻璃是在进行售前检测时,发现挡风玻璃存在瑕疵于是进行更换,同时也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厂家系统,因此不存在欺瞒。目前,经销商也正在和消费者商议解决。 

广州律协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锦林律师认为,根据对方的回应,是认可在提车前更换过挡风玻璃的。不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其行业内部规定无效。

焦点1:“行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联系了制定《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行业发展部及信息部主任尹绪金介绍,经销商对乘用车新车进行售前检查是行业惯例。由于国家尚没有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汽车行业也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因此,协会在今年推出服务指引。但他强调,指引并非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应。 

他解释,指引规定了在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必须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除必须告知消费者的项目,修复率超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也应告知。“必须告知的主要是一些关键的零部件,不包括挡风玻璃。

焦点2:曾维修不告知是否涉嫌欺诈?

尹绪金认为,售前检测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生产过程的延续,是为了达到出厂标准修复瑕疵,不属于之后产生的瑕疵。因此,经销商“更换没有告知”不属于欺诈。他坦言,大部分类似的案例协会都出具不属于欺诈的意见,唯一有争议的是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很多法院的判例是支持退车,但没支持赔偿。” 

他表示,协会鼓励经销商告知消费者所有信息,但实际操作可能无法完全做到,如像更换安全带、门把手等小配件,经销商可能不会告知。

马锦林律师则认为,虽该问题有争议,但行业协会的说法倾向保护汽车商家。他认为,此案中商家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欺诈。若商家行为属欺诈,需退一赔三。

焦点3:已交款未交付车“出事”谁负责?

客服人员告知史小姐,由于交款时间是6月17日,维修日期在此之后,不存在商业欺诈,流程上没有错,客服称关键看有没有“刷卡”和“签合同”。“只要我签了合同,就算没有提车,车撞废了也是我的责任吗?”史小姐不解。

对此,马锦林律师表示,车辆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及风险承担以交付行为为准。也就是说,交付前其所有权属于车行,交付后所有权属于消费者。若车辆在交付前已受损并更换过,说明有瑕疵,应以交付当天为准。 

      (广报记者申卉、苏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