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遇车祸被认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人社局
上班时间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广州市某公司员工于上班时段在外发生交通事故,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对此认定,公司负责人表示无法接受,遂起诉人社局。白云区人民法院于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但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请上级法院二审。
人社局认定事发上班途中
湖南人刘彩红此前是广州市丝露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露杰公司”)员工。
2014年9月15日上午8时20分,丝露杰公司已经进入上班时间,公司后勤主管突然接到刘彩红的电话,后者称自己被车撞了。得知消息后,公司几名负责人立马前往事发地点,并将刘彩红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
肇事司机张某在事后告诉记者,事发时他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白云区七星岗白头岭侧路,刘彩红骑电单车从相迎方向驶来,由于一辆大巴车遮住双方视线,双方躲闪不及相撞。此后,警方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承担的医疗费和赔偿费共约8万元。
当年10月11日,刘彩红出院,此后没有在丝露杰公司工作。
两个月后,广州市丝露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胜珠突然接到白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认定通知书,其称刘彩红的情况属于工伤。
原来,刘彩红在事故发生后向白云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白云区人社局认为,刘彩红案情的事发地点与时间是在“上班途中”,可认定其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当时属私自外出
然而对于“上班途中”的界定,丝露杰公司和白云区人社局却存在分歧。黄胜珠认为,刘彩红在丝露杰公司的宿舍位于宿舍楼3楼,其工作地点食堂位于该楼4楼,因此其“上班途中”的限定,应是为从宿舍楼的3楼到4楼。
黄胜珠还认为,刘彩红的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当日8时20分,这已超出上班打卡时间,而刘彩红却在厂区外,因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范畴。此外,事发当天刘彩红未向公司任何负责人请假,属于私自外出。
基于以上诉求,丝露杰公司认为刘彩红的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上班途中”,并就此事在今年初与人社局对簿公堂。
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白云区人社局认为,刘彩红虽然申请了宿舍,但并未居住于此,而是在外租房,公司也并未要求员工必须住在宿舍。
白云区人社局还表示,其调查得知,刘彩红的工作是负责公司中餐和晚餐,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上下班不用考勤,因而事发时完全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对此,黄胜珠并不认同。她说,公司并不知道刘彩红在外居住。其次,在调查刘彩红的上班时间时,人社局所咨询的是公司财务部门,后者对员工考勤并不了解。
黄胜珠说,刘彩红在拿到工伤认定后,多次到公司索要赔款20万元,公司虽然愿意为她提供帮助,但她以工伤为要挟,这是无理取闹。
今年6月24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原告丝露杰公司败诉,其认为依据出租屋管理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房东、邻居的证明,可以证实刘彩红在公司外租房居住,而事故地点也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之内。对此,丝露杰公司表示不服,已就此案提请二审。(金祖臻 邓强 李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