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挪车误把油门当刹车 驾校学员撞伤四人被判担全责

15.07.2014  13:32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义涛报道:驾校学员在通过所有测试前没有驾照,那么,如果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谁来担责呢?梅州市中院昨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对一起驾校学员擅自开车撞伤人的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学员负全部责任,并向受害者赔偿各项费用16.7万多元。

2012年10月2日,已年近5旬的李某到驾校报名学车。在教练程某的指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李某和其他几名学员达到了可以参加考试的要求。2012年11月14日,程某带着学员到达考场,将车停在路边,随即下车为学员们办理考试的相关手续。

据李某事后讲,当教练去办手续时,有人叫他们把车开走别妨碍别人通行,但其他学员对此无动于衷,自己是出于好心,上车想将车开走。没想到,李某在开车过程中为了躲闪其他车辆,情急之下错把油门当刹车,一头撞上了另一辆教练车,这辆被撞的教练车横移后碰伤了在车边休息的陈某等四名学员。

梅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没有责任。

2013年2月27日,经司法鉴定评定陈某十级伤残。事发后,程某向陈某垫付了5057.6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梅州市梅县法院,请求李某、驾校、程某连带赔偿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74370.85元。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学员李某在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李某应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7118.32元。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于2014年2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无教练员陪同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教练车,在驾车入考场时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陈某受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并非在教练员的指导下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教练员亦不在事故现场,其无从指导、控制李某的驾驶行为或采取措施纠正肇事车辆的运行,故李某主张应追加教练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梅州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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