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还是借名购买?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南方网讯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车辆系租借
据原告陈某描述,2012年他购买了一部小型普通客车,并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后陈某将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双方约定王某每月通过陈某的账户支付车辆的月贷款作为车辆的使用费。从2014年1月份开始王某停止支付车辆的月贷款。陈某考虑到机动车作为高度危险交通工具存在使用风险和隐患,故于2014年5月份向派出所报案,案涉车辆现被派出所扣押。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案涉车辆是其所有,并要求王某支付2014年1月以后的车辆使用费用。
被告:借名义购买
陈某起诉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案涉小汽车是王某借用陈某的名义购买,因王某不符合购车政策,而其好友陈某恰好符合,遂提出要陈某帮忙,借用陈某名字购买案涉车辆。案涉车辆的首付款5万元是王某支付的。王某反诉称在整个购车过程中,陈某除在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外,未办理其他任何车辆购买手续,从选车到签订购车协议、车辆保养协议、购买汽车保险等,均是王某代签的陈某名字。从新车落地至陈某起诉,陈某一次都未使用过案涉车辆。车辆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销售发票、完税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保养服务协议等都是王某保管。王某提出反诉要求陈某返还购买车辆的首付款及王某支付的汽车贷款。
双方自愿调解 车辆归原告
法院:车主需提高法律意识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陈某,陈某支付王某25000元。若车行尚有该车辆的押金等款项可以退还,则可退还的款项归陈某所有。双方同意由原告陈某去办理案涉车辆的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即车辆的被保险人由被告王某变更为原告陈某)。
法官提醒:购买车辆、房屋等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财产时,需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经过公权力机关登记或其他方式认证过的证据具有较高的法律证明力,不要为图便利盲目轻信他人,造成自己不必要的诉累。同时提醒广大车主注意,租借车辆时应注意对车辆的监管,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