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主事故车辆被扣保管场 挪车时被叉车砸坏

12.07.2018  20:58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小欣)因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扣押在车辆保管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由于车辆无法直接开出,事故车司机找来叉车帮忙挪车。不料,挪车过程中叉车翻车,造成二次事故,砸坏了上述车主及另一人的车辆。叉车司机逃逸,事后拒绝赔偿。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叉车司机承担二次事故40%的责任。

   事件:

  叉车司机惹祸后逃逸

  2016年10月,范先生的前妻开着范先生的车在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均受到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赴现场处理该事故,并将范先生的车拖至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扣押车辆保管场等候处理。

  2016年11月,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范先生的前妻代范先生与汽车4S店的员工前往取车进行维修。但由于车辆停放位置及车辆受损,车辆无法直接开出。于是,范先生的前妻在车辆保管场附近的木业公司找到正在驾驶叉车的韩某,让其帮忙用叉车把汽车搬运出来。

  韩某驾驶叉车进入车辆保管场搬运汽车时,由于其操作过程中自身操作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车辆翻车,并砸到停靠在旁的另外一辆车,造成范先生及杨先生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范先生的前妻马上报警。韩某当场承认自身的过错,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安人员到场前,韩某因担心承担不起责任,以购买香烟为由逃离现场。

  韩某逃离现场后,范先生多次与韩某及木业公司联系。韩某虽承认事故过错,但因赔偿金额无法承担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范先生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及木业公司共同赔偿6.99万元以及利息。

  焦点:

  事主和司机是否雇佣关系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今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韩某与范先生一方是否为雇佣关系、韩某所在木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成为庭审焦点。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庭上,韩某称,范先生一方主动找他,并未谈及搬运费用问题,他只是单纯地无偿帮忙,并没有收费,所以没有赔偿的义务。但范先生的前妻庭上作证称,当时4S店的工作人员向韩某说明情况后让其帮忙来挪车,已经谈妥了价格,200元一次。

  此外,木业公司认为,对于韩某叉车事故,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对事故不用承担责任。范先生经过考虑,当庭决定撤回对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仅要求韩某赔偿损失。

  法院:

  车主找非专业司机需担责

  今年6月28日,法院对案件作进一步核实后,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4S店的工作人员称,当时正好看见对面的木业公司有叉车在作业,就去请韩某帮忙叉车,协商随后支付搬运费,具体多少钱并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范先生主张韩某有收取搬运费,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付费证据。两证人均对案涉车辆维修事宜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两人的单方陈述认定韩某存在收取搬运费的行为。

  法院依法认定,韩某的叉车搬运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但帮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韩某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范先生一方有4s店专业人员指导,在理应知道韩某不具备相关车辆搬运资质的情况下,仍要求韩某帮工,具有明显过错。双方对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综上,法院酌定韩某对该案事故承担40%的责任,即赔付范先生近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