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辆频遭“黑手”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要受罚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爱飞实习生刘浒)昨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民生”栏目报料称,与自己同住梅江区金燕大道金堡花园的张先生的车轮胎5日晚上被人扎破。近半年来该小区已有多名住户的车辆遭遇“黑手”。
昨日上午,记者在4S店看到了张先生的车,工作人员把泡沫水洒到轮胎上能清楚地看到被扎破处有气体往外喷。车主张先生说:“5日晚上7点多发现车胎被人扎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车在小区被损坏了,上个月车身就被人刮了一圈,到现在还留有痕迹。”同住金堡花园的李先生停在小区的车也曾被人恶意破坏。“4月份刚搬进来三天,我的小车轮胎就被人扎破,当时以为是偶然事件就没在意,后来7月份车身被刮花,8月初轮胎又被人扎破,小车多次遭人破坏,我实在是难以理解。”李先生说。
金堡花园物业管理中心的钟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车停在小区5栋楼下,位置较偏而且又是傍晚时分被损坏的,虽然小区有摄像头但坏了,扎胎事件发生后小区物管方已报警备案。
据了解,小区内除了李先生、张先生的车被损坏以外,也有其他车遭人破坏。李先生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加强管理、巡逻,修理监控设备,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同时,希望公安部门能尽快行动,抓到扎胎刮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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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要受罚
据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