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主任帮女工人爬窗取钥匙摔折腰椎 起诉对方

27.09.2014  10:05

  一名女工的钥匙丢在三楼宿舍内无法取出,请求车间主任帮忙,车间主任攀援上楼欲从窗台跳进室内时,不慎从三楼跌落地面致使腰椎骨折,在治疗之后,因索赔未达目的,将受助者告上法庭。25日,沭阳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取钥匙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性质,被助者需承担30%的责任,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为化名)

   事件回放 帮人爬窗取钥匙摔折腰椎

  2013年1月22日上午11时许,沭阳一家私公司女工董业萍出门上班时不慎将钥匙丢在室内,关上门后才想起来,因是暗锁无法取出,便将此事告诉车间主任朱长龙。

  董业萍说,她住在厂里的宿舍,当时厂里的钥匙放在宿舍里,早上开过早会,要开始做事的时候她发现钥匙忘记在宿舍里了。到中午吃饭时,她把这件事告诉了车间主任朱长龙,问他怎么办?董业萍称,自己其它的什么也没有说,也没有要求朱长龙帮自己爬窗户拿钥匙。朱长龙则称,是董业萍让他去爬窗户拿钥匙的。

  当时,朱长龙从董业萍隔壁房间的阳台爬到董业萍的房间阳台,在爬的过程中,他不慎失足从三楼摔到了地上。后来,工友拨打120,将他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朱长龙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在住院25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51050.64元,出院医嘱休息三月、加强营养、加强陪护、1年后取内固定等。

  此后,朱长龙于2014年1月16日至沭阳县人民医院做二次手术,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7156.63元,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加强营养及护理等。另外,朱长龙因伤购置腰椎外固定支具,支付2500元。

   争论焦点 到底是助人为乐,还是职务行为

  朱长龙受伤后,董业萍给他送去了10000元,家私公司送去了14000元,双方均称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家私公司职工还为朱长龙捐了14325元。

  后朱长龙因索赔未果,将董业萍和家私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董业萍赔偿医疗费48207.22元、误工费13550.8元等共69706.87元,家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朱长龙爬窗拿钥匙行为,到底是义务帮工,还是职务行为,成了庭审争论的焦点。董业萍的辩护律师称,朱长龙是厂方任命的带班负责人,他的行为不是义务帮工,是职务行为。朱长龙作为厂方的带班负责人,受伤是为了厂方的利益为工作需要,其受伤形式是工伤,不应由作为职工的董业萍承担赔偿责任。朱长龙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受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他在得知职工董业萍钥匙在宿舍完全可以找厂方解决,也可以将锁扎坏,没有必要用爬窗户的方式。因此,董业萍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私公司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不管朱长龙的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都与家私公司没有关系。朱长龙系成年人,对其爬窗户的行为可以预见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应向家私公司主张,因此也不同意赔偿。

  朱长龙的辩护律师称,朱长龙没有收取为董业萍所做的事费用,所以构成义务帮工的要件。此外,如果厂里有备用钥匙就不会发生这件事了。

   法院判决

   该行为属“义务帮工” 受助者应担责30%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鼓励人们助人为乐,但是助人为乐应当采取适当的行为方式。朱长龙经董业萍请求为其取钥匙,属于义务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本案中朱长龙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显认知和控制能力,明知从三楼爬窗户取钥匙存在极大危险,且取钥匙还存在砸坏门锁等其他更为安全的方式时,仍然采用爬窗户的方式去做,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被告董业萍的赔偿责任,故酌情确定董业萍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此外,朱长龙主张家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