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夫妻共有房屋 妻子未在合同上签名引纠纷

20.05.2015  13:43

  梅州网讯  转让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妻子未在合同上签名,这合同有效吗?近日,五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妻子对房屋的转让知情并认可,合同依法有效。

  1991年,被告甘某枢在五华县某镇圩镇上建了一栋两层高的房子。2000年4月,妹夫生意上遇到困难,为帮妹夫,甘某枢把房子抵押给了妹夫的债主,后妹夫生意失败,债主将妹夫告上法庭,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房抵债。这时,甘某枢找到了自己的哥哥甘某深(已故),请求哥哥代还欠款之后帮忙赎回房子。甘某深同意了,但要求把房子转让给甘某深,允许其在两年内赎回。2000年4月,两兄弟在姐夫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由甘某枢和甘某深的妻子廖某香署名的《房屋转让合同》,将房屋转让给甘某深,但双方并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此后,甘某枢并未赎回房屋,房屋也一直由甘某深夫妻管理并租给他人。

  2014年初,双方就房屋的权属产生争议,协商无果之下,廖某香将甘某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庭审中,甘某枢的妻子吴某红认为,被转让的房屋是其与甘某枢的夫妻共有财产,《房屋转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中的“卖屋人”只有甘某枢一人,并没有自己的签名,自己事后也未追认,至原告起诉时,她才得知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其夫妻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处置该房屋均无效,请求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廖某香则认为吴某红对处理房屋的事情是知情并认可的,且签订合同至原告起诉前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红与甘某枢作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夫妻,甘某枢在处理家庭重大事件而不告知吴某红与常理不符,且房屋由廖某香夫妇出租了十几年并收取租金,作为居住在附近的吴某红对此事实也理应知道。最终,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是被告为解决抵押债务,在兄弟姐妹参与下,与原告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作为一项重大的买卖活动,在订立过程中应该小心谨慎,如果买卖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署名,并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宋志宏  江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