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1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2.04.2016  13:42

 

  2015年11月13日,在东莞市广深沿江高速(S3)南行K13+900M路段(东莞麻涌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东莞时间网讯 2015年11月13日,在东莞市广深沿江高速(S3)南行K13+900M路段(东莞麻涌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东莞市“1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斌任组长,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机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SL898G号“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及实际支配人:陈炳南,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博美新区七栋10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03年5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  5月  31日; 保险 情况:车辆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3004080120150008438,保险期限: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商业险保险单号:63004080220150003943,保险期限: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驾驶人:陈炳南,男,43岁,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博美新区七栋10号,身份证号:441900197211141772,于1996年7月15日取得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A2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900475321,有效期:200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

出行路线及目的:陈炳南驾驶粤SL898G号“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孙宝清、孙培敬、孙多敬、孙运莲、孙炳霞、孙锦田6人从广州黄埔笔村站上高速回东莞市长安镇,途经广深沿江高速南行K13+900M路段,在南行麻涌服务区休息后,从服务区匝道驶出时发生事故。

2.粤S82613号“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S1802挂号“新日钢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东莞市天隆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东莞市通洲预制件有限公司(挂车),登记住所: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村洪梅客运站内(牵引车)、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挂车),实际支配人:米小长,身份证号码:43052519720828111X,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七星村一组,目前暂住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5村97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9月6日(牵引车)、2004年9月24日(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  9月30日;保险情况: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20303602015017647,保险期限: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商业险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保险单号:PDAA20154419000304489,保险期限: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驾驶人:黄通,男,31岁,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潭头镇吉堆坡新村62号,身份证号:440981198406015436,于2004年4月19日取得由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0900856287,有效期:2010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9日。

出行路线及目的:黄通驾驶粤S82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180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空载),从广州番禺灵山站上高速往东莞市麻涌方向行驶,途经广深沿江高速南行K13+900M路段发生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东莞市天隆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353034,住所: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村洪梅客运站内,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有效期限: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闫新华,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1219331X,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老庄村老庄西组。

2.东莞市通洲预制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58104E,住所:东莞市高埗镇沿江北路968号,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8日,有效期限: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张润柏,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04300070,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横窖头第一村民小组372号。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南行K13+900M路段(东莞麻涌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深圳方向,北往广州方向。道路单向四条机动车道,车道宽均为375厘米,从左往右数的第四条车道的右侧有加速匝道,最右侧为救援车道,潮湿沥青路面,白天,有雨。

(四)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粤SL898G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以下鉴定结论:该小客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及其他安全设备的重要技术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合格)。

(2)粤S82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S180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  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以下鉴定结论:该牵引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雨刮系统等安全设备的重要技术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半挂车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车身反光标识及其他安全设备的重要技术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合格)。

2.车速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L898G号小型普通客车、粤S82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通过广深沿江高速南行麻涌服务区加油站视频监控路段时的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得到以下鉴定结论:粤SL898G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通过监控路段的行驶速度约为33km/h-39km/h,粤S82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通过摄像头路段的行驶速度约为100km/h。

(五)管理情况

较大事故发生时,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四中队执勤人员刘润球、冯志权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S3)沙田至麻涌段巡逻,彭文锋、陈浩坤在长安至麻涌段巡逻,陈华柏、王嘉辉正在南行K53(长安路段)处理事故,刘润球、冯志权正在南行K23(洪梅路段)处理事故。在当日勤务中,没有出现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或延迟出警的情况,符合工作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3日15时40分许,黄通驾驶粤S8261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180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从广州往深圳方向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南行K13+900M路段(东莞麻涌段)时,遇陈炳南驾驶粤SL898G小型普通客车从广深沿江高速南行麻涌服务区匝道驶出并往左变更车道进入主线行车道。在此过程中,牵引车车头右侧碰撞小客车尾部左侧,造成了小客车乘客孙宝清、孙培敬、孙多敬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孙运莲受轻伤、驾驶人陈炳南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11月13日15时46分,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值班室接过路群众报警称,在广深沿江高速南行K13+900M路段(东莞麻涌段)发生牵引车与小客车碰撞,导致2人被夹在车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值班室迅速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案情。15时48分,大队值班领导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并通知麻涌医院、康华医院、麻涌消防大队赴现场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16时18分,大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全力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随后,受张绍培支队长指派,石松江副支队长率交管科翟景良科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在各级领导的指挥协调下,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各部门各司其责,大队值班室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送,交管股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机动中队负责设置警戒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协调消防、医疗救护、交通拯救等单位人员的现场救援。19时许,现场勘查完毕,暂扣事故车辆2台,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

经评估,此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渠道通畅,应急响应迅速,救援实施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孙宝清,女,6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山北路,粤SL898G号小客车乘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孙多敬,女,67岁,汉族,住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光裕路,粤SL898G号小客车乘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孙培敬,女,66岁,汉族,住址: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强路东六巷,粤SL898G号小客车乘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

陈炳南,男,43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美博新区,粤SL898G号小客车驾驶人,受轻微伤。

孙运莲,女,6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区中山北路,粤SL898G小客车乘客,受轻伤。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联系小客车死伤者家属和牵引车车主处理善后事宜。当日,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即召开全体会议,将各级领导重要指示精神传达至全体民警和工作人员,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迅速制订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具体方案,成立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部署、要求和职责。全体大队领导一对一负责事故死伤者的善后处理,做好与伤者及死伤者家属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

11月18日,交警部门将3名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送达死者家属及各方当事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3名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  11月21日、23日,死者家属将3名死者尸体火化;12月4日,交警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公开工作,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所取得的证据无异议;12月7日,交警部门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家属或其代理人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经交警部门了解,3名死者家属和伤者本人均表示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截至目前,未出现因交警部门处置不当导致家属上访、闹访等不稳定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算,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陈炳南驾驶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行车道,未避让已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方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

黄通驾驶机动车经过匝道路口,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且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1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陈炳南,粤SL898G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全行车,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15日批准逮捕。

(二)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黄通,粤S82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行车,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对黄通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镇街(园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开展事故预防工作谋划部署,进一步巩固“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二)各镇街(园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  号)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认真分析研判各自辖区、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类型特点、安全风险,采取科学、客观的方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梳理排查,大力整合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养护、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力量共同开展隐患治理,切实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

(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四类车八大隐患”为重点,深入客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 旅游 客运企业和学校,落实大排查、大约谈、大查扣、大教育、大曝光“五大措施”,督促相关运输企业和学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严检查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管理机制和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全面强化重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源头监管。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彻底清除全市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重点车辆,应注销未注销、应降级未降级、3次以上违法未处理、失去驾驶资格的重点驾驶人等源头隐患,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

(四)交警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公安改革、推进“四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重点车辆监控平台、缉查布控系统、交通指挥中心、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科技信息平台的作用,以信息主导警务、精准整治为标准,突出事故防控重点区域、时段、路段,综合运用定点查缉、流动巡逻、电子抓拍等方式,大力强化辖区道路巡逻管控,切实提高现场执法工作力度,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周密的部署、最有力的措施严管、严查、严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突出违法行为,切实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五)交警部门要坚持以事故、民生为导向,通过交叉用警、异地用警、集中办案相结合的方式,深化推进“泥头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酒后驾驶集中办案统一行动、秋风行动等各类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机动车酒后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安排,抓好高速公路通行秩序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查严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超速行驶、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等影响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的重点违法行为,确保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明显改善。

(六)教育行政、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及各镇街(园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和商业中心的LED广告屏、道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可变情报板,开展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要牢牢把握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旅客运输车辆、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和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入罪为切入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要抓住《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典型案例,开展集中宣传曝光、警示社会,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