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交通肇事逃逸罪加一等,何苦呢?

15.12.2017  10:06

  ■ 丛 林

  12日凌晨,一辆轿车行驶至梅城江南加油站红绿灯路口时,将路口的红绿灯柱撞毁后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迅速找到并将肇事车辆扣押,但肇事司机仍在逃逸。

  在交通肇事中,无论是撞毁交通设施逃逸,还是撞人逃逸,性质都十分恶劣,所以执法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在量刑上通常会更加严厉。上述当事人撞毁红绿灯逃逸,面临的后果自然严重。

  交通肇事逃逸危害多多。首先,极易引发二次事故,甚至是恶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本身已经造成了恶性负面情绪,在此心理状态下选择逃逸只会加剧肇事者的心理恐慌,在巨大压力下引发二次交通肇事甚至是恶性交通事故不足为奇。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及时确定,加大了事故处理的复杂程度,对受害人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伤害。因此,对于此类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在处罚上会更加严厉。

  惩处交通肇事逃逸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我国刑法也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物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做法是停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如果肇事引发了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展开抢救,或叫停其他过路车辆送医院抢救伤者。如果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则会罪加一等。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肇事逃逸的苦果终将自己品尝,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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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网讯  昨日,记者从中山交警部门获悉,广东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