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罕见侮辱尸体案三名被告被判刑

18.06.2014  13:27

  新华网沈阳6月1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法院17日发布一起罕见侮辱尸体案的一审判决结果:3名被告犯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拘役5个月的刑罚。

  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此案予以不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为1女2男,首犯项某某今年52岁,另一被告人王某某为项某某的丈夫,56岁,第三被告朱某某为项某某的妹夫,40岁。3人由于涉嫌侮辱尸体罪,于今年1月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9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68号楼某单元的一处居室(由项某某租住)找项某某,并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后因突然发病,经项某某简单救治无效死亡。项某某回到家中,将林某某死在自己租住房屋一事告诉了丈夫王某某,随后两人多次驾车外出寻找抛尸地点。当晚,项某某找来妹夫朱某某,讲了情况,要求朱某某帮忙用车将尸体从出租房内拉出来丢弃。次日1时许,朱某某驾车从项某某出租房内将已包裹好的林某某尸体运出,随后3人开车来到银州区双安桥上,将尸体抛入有部分河段尚未结冰的辽河内。

  经司法鉴定,林某某死于急性心脏压塞。今年4月,项某某一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3名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物质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项某某3人将他人尸体弃至大河,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因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项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王某某、朱某某各拘役5个月。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提醒,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并且不能被社会道德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