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饮酒死亡 陪酒人惹官司赔了钱

14.09.2015  11:12


过量饮酒死亡  陪酒人惹官司赔了钱

来源:湛江晚报

 

 

 

    图/郑莹

 

【案情】

酒兴酣畅酿惨剧  惹出官司赔了钱

为了准备好24日中考体育考试,2013年4月23日下午,林某某提前陪伴女儿从雷州来到湛江市区。此行同行的还有曾某、王某某、林某(事主)、杨某某、周某某等5人。

24日中午12时,林某某在湛江市区某酒店大厅设宴聚餐,聚餐邀请了其朋友沈某某、林某某舅父甄某参加。沈某某带来了两瓶酒(3.5斤装)参加聚餐。

13时左右,聚餐完毕。甄某没有参与喝酒,先行离去。林某、沈某某、王某某等3人喝醉,其中林某已经醉得不省人事,被同桌未喝醉的曾某、周某某扶回酒店房间休息。不久,为送女儿应考,林某某和杨某某一同外出。

15时左右,因酒店服务员来电通知退房,杨某某便前往林某房间。在林某房间里,杨某某发现林某反身伏倒在地,头部插进了垃圾桶,被垃圾桶内的塑料袋包裹着,旁边一滩呕吐物。经报案,医护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并将林某送往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当天又转入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救治。医院诊断:1、误吸窒息;  2、心肺骤停、心肺复苏术后;3、吸入性肺炎;  4、急性重度乙醇中毒。5月5日,林某在抢救了11天后死亡。

5月27日,林某妻子谭氏(化名)等人与林某某、曾某、杨某某、王某某协商,双方初步达成协议,由林某某、曾某、杨某某、王某某一次性补偿谭氏15万元。该笔款项已于28日上午存入了谭氏账户,双方代表已在收据证明人栏上签字。

8月26日,谭某等人就林某生命权求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林某某、曾某、杨某某、王某某赔偿谭氏等人15万元(林某某、曾某、杨某某、王某某已履行完毕),周某某赔偿谭氏等人7291.44元。案件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目前已审理终结,维持原判。

应用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释法】

同餐人员对酒醉同伴的人生财产安全有保障和注意义务

本案中,林某死因是过量喝酒。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过量喝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有责任控制自己喝酒的数量。但林某没有控制酒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过量喝酒,以致自己严重醉酒导致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林某某是本次聚餐的组织者,应当对喝酒参与人的喝酒数量审慎控制,并对其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扶助的义务。曾某、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均为林某的同事或朋友,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同喝酒人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负有及时劝阻以及扶助的义务。但是,在本次共同喝酒过程中,林某某、王某某、曾某、周某某、杨某某并没有对林某过量喝酒及时进行提醒和劝阻,特别是在林某已严重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下,送其回房间休息后,没有安排人员对林某进行照顾、看护,也没有及时护送其就医,以致其误吸窒息而死亡。沈、甄二人与林某素不相识,沈某某喝酒但却不足以说明其主动向林某劝酒;甄某不参与喝酒,与林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安全注意义务确定责任比例,作出裁判。

【温馨提醒】

案件提醒人们,饮酒切勿贪杯。同餐人员对因喝酒不清醒的同伴的人生财产安全有保障和注意义务:如果发现出现喝酒不节制的情形,需及时提醒或劝阻不节制喝酒的人员;如果发现喝酒人员不省人事的情况,同餐人员需及时送其就医;如果无需就医时,应送其回家,请其亲友照顾;如果醉酒人员独处居室,还需注意照看,避免其在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也避免自己因“不作为”的过错而产生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压力。

 

 

(作者:冯斐  李蓝珊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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