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近九旬老妪摔伤 法院判福利院补偿两万

08.12.2015  09:58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 刘宇靖报道 2014年10月,时年89岁的庞老太在佛山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 )居住期间,不慎摔倒,导致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庞老太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请求赔付损失10万多元。近日,禅城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宣判,判决福利院无责,仍应补偿2万元。

  庞老太的家人称,近年,因庞老太患老年痴呆,为使老太能够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2013年10月,家人决定将88岁的庞老太送到佛山市社会福利院。孰料,入住一年后,庞老太在福利院自己的房间内摔倒受伤。据老太太的家人称,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在发现后,并没有及时将老太太送到医院治疗,而是隔了4个小时才通知家属,并由家属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半个月的治疗,花去近十万元,但因为年纪较大,老太太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导致髋关节活动障碍,经过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庞老太的家人认为,福利院在看护老太太的过程中,没有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并以此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0万多元。

  庭审现场,福利院一方认为,福利院的服务范围并不包括对入住人员24小时贴身护理,该义务由庞老太自己所聘用的护工承担。福利院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且在事发后进行及时救治,在本次事故中,福利院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福利院一方无责,但庞老太与福利院之间形成托养关系,福利院因此获取了一定的利益,依据公平的原则,福利院应该对庞老太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于是判决福利院酌定补偿庞老太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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