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还是非法营运?司机被罚状告交通局
非法营运如何认定?市交通运输局对一蓝牌车司机处以1万元罚款。没想到的是,司机洛某随后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只是顺道载熟人。而乘客也专门出庭作证,表示自己认识司机。据此香洲区法院认为,认定非法营运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标准不宜从宽,因此撤销了处罚。不过二审法院又发生反转,珠海中院认为,司机乘客之间不存在人情往来免费运输的动机,认定非法营运并无不当。
小车载客被罚1万元
据法院查明,2015年2月7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珠海上冲长途汽车客运站稽查时发现,车身为绿色的小轿车在客运站门前停靠,一名男性乘客正在下车。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认为该车有非法营运嫌疑,遂上前表明身份,对司乘双方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司机骆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自己驾车从水拥坑到上冲客运站,车上有一名乘客。其认识乘客,但不知道名字。乘客到自己店里修东西 ,就 送乘客到上冲客运站,乘客给了25元钱感谢。骆某承认其所驾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2015年3月9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骆某于2015年2月7日使用小型轿车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骆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定处罚不当
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了解到,在对乘客罗某的询问中,罗某表示,自己与司机很熟,但是不知道他名字,当时确实给了司机25块钱。据他了解,司机不是专门跑车载客的,而是专门修电视的,自己因此认识。罗某还专门出庭作证。
由此,法院认为,交通运输局对罗某的罚款额,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该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将严重影响到相对人骆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非法营运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标准不宜从宽。经比对笔录记载和录像所显示的内容发现,在记录时间、地点一致的情况下,询问笔录所记载的罗某证言与录像中罗某的陈述完全不相符,如笔录中有关罗某不认识司机的记载与录像不一致,录像中罗某的很多陈述均未记录在询问笔录中。鉴于同步录像更真实客观,询问笔录与此不符,故对乘客罗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罗某出庭作证称骆某未向其索要25元车费,更加反映出笔录记载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对乘客罗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下,仅凭现场询问罗某的录像尚不足以认定骆某有非法营运行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反转:无免费运输动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则表示,依据罗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恰恰佐证了罗某和骆某之间并不认识,不存在亲友关系人情往来免费运输的动机。罗某庭审证言称他“经常去骆某的铺头修电视”显然与他自己试图证明的通过戴某约车的过程相互矛盾,“经常修电视”的说法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骆某驾驶的是一辆由下线出租车营改非的私家车,车漆为全绿色,很难解释为自用目的,这种有意混淆出租车标志色的涂装,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便于招揽乘客实施非法营运。
二审珠海中院则表示,骆某与乘客罗某之间不存在人情往来免费运输的动机。关于罗某20 15年5月19日的证言,由于不能排除事后骆某可能对乘客罗某造成某种影响,该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乘客罗某在执法现场同步录像的陈述。综合本案证据来看,骆某与乘客罗某并不熟悉,在搭乘骆某的车之前,乘客并不知道骆某的姓名、籍贯、电话,经过中间人介绍并提供电话号码才成就了涉案运输行为。骆某主张本案系基于人情往来的免费运输,并不符合常理。
珠海中院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一万元的处罚合理。(朱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