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东莞交警提醒:这些交通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今年是我国第四个交通安全日,主题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追加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原文如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要一再强调拒绝危险驾驶呢?下面就看看发生在我们东莞,这些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吧!
万江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5年3月10日5时10分许,贺某驾驶悬挂鄂FA0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下称乙车,车后下部没有安装防护装置,车尾没有粘贴反光标识,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沿东莞市环城路望牛墩支线由望牛墩往高埗方向行驶至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时,因右前轮故障停在中心隔离带往右数第三条车道内,并联系李生某驾驶粤SD93**号轻型厢式货车(下称丙车,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到场维修,李生某到达现场后将丙车停在乙车前面,贺某(乙车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没有在车后方面向来车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及迅速报警)、李生某两人对乙车进行检修的过程中,毛盛某驾驶超载(核载12405 KG,总质量25000KG,实际总质量49120KG;超载194.4%)的粤S993**大型自卸货车(下称甲车,经检验: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从后驶至,甲车车头碰撞乙车车尾后将乙车推撞向丙车车尾,造成毛盛某、贺某、李生某三人当场死亡及三车和市政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当事人毛盛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超载行驶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贺某驾驶使用伪造号牌,且车后下部没有安装防护装置,车尾没有粘贴反光标识的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妨碍交通,不按规定在故障车后方面向来车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李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逾期未年审的货车,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在检修故障时,没有在故障车后方来车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责任:
当事人毛盛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贺某、李生某各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望牛墩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5年03月28日00时27分,卢云某无证、醉酒、超载、超速(卢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67.74mg/100ml、经鉴定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是65km/h)驾驶无号牌红色“铃木”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尾载陈才某、布某、孙某(以上四人均没有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上合村往107国道方向左转弯行驶。当行至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上合路口段时,二轮普通摩托车与望洪路右侧路缘石发生碰撞,造成卢云某、布某当场死亡,陈才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卢云某无证、醉酒、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且超载、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责任:
卢云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才某、布某、孙某在该交通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事故警示: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 疾病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石碣5.22较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5年5月22日3时许,刘凡某驾驶粤BM21**号重型半挂式牵引车拖挂粤BCY**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环城路由高埗往石碣方向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环城路刘沙立交桥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该车头与四名正在中间车道施工的工人宁甲某、肖祥某、金迪某、廖树某身体和停放在中间车道的粤SS5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宁甲某、肖祥某、金迪某当场死亡以及廖树某受伤和两车、中心绿化隔离带、立交桥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当事人刘凡某服用国家管制药物后驾驶超过车辆核定载重及制动性能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致使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深圳市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维护施工作业时,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现场防护,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责任:
当事人刘凡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深圳市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宁甲某、金迪某、肖祥某、廖树某无责任。
事故警示: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广深高速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5年08月22日07时45分许,驾驶人张忠某驾驶粤A1GC**号小型普通客车(甲车)自广州往深圳方向在左侧车道行驶,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85公里+700米路段时,甲车因疏于观察、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确保安全通行,致使甲车车头左边碰撞前方同车道的由驾驶人林志某驾驶的粤AF9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乙车,事发时该车正在进行道路清洁作业)车尾右边,其后甲车发生燃烧,造成甲车驾驶员张忠某、甲车乘客张开某、胡服某3人现场死亡、甲车乘客张桂某、徐之某2人受伤及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当事人张忠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林志某、胡服某、张开某、张桂某、徐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事故责任:
当事人张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林志某、胡服某、张开某、张桂某、徐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警示: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