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违停一律顶格罚 车主告交警败诉
制图/王云涛
也认为“一律罚两百”不公平的市中院副院长亲自断案,结果翻翻条文,还是判交警赢了……
道路堵,停车难。车主无奈,交警苦恼。可是,一违停,就通通罚款两百元还得扣三分?广州市民贺先生称停车场车满无法进入,在路边短暂停靠却被“电子警察”抓了。被罚之后,贺先生自感委屈状告交警。虽然官司以败诉告终,但主审此案的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对违停“顶格罚”合理性探究,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统筹:新快报记者 陈红艳 ■采写:新快报讯记者 董芳 郭海燕
源起
状告交警:只是短时停靠,被罚了200扣3分
据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月7日10时49分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的网络 视频 监控值班民警,在东风东路东往西方向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上,发现贺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正停靠于此,遂将该车违法行为拍摄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系统。
接到交警处理通知书的贺先生很委屈,申辩称当时只是“短暂停靠”。但民警认为该理由不成立,还是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据交警反映,当日10时35分,贺先生的车子靠边停车,并开了双闪灯。10时44分民警开始操纵视频监控摄像头对进行拍摄,10时56分该车开始离开。
原审法院认为,贺先生在有禁令标志路内停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适当,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车主上诉:电子眼应用于保护群众,非罚款工具
判后,贺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贺先生说,当时他开车到天誉商务大厦,发现停车场车辆已满无法进入,于是在该路段短暂停靠,他始终都在车上,而且交警提供的录象显示,当时也有别的车辆停靠,还有出租车停车上下客,交通顺畅,他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
“电子拍摄是无人性化的,但作为交警执法人员是有人性化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凭着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图象就进行处罚。”贺先生认为,交警的处理有失偏颇,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遂向交警反映情况,并且向信访部门反映。他认为电子监控设备更大的作用,应该体现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上,为打击严重的犯罪行为提供证据和线索。
贺先生称,同样在该地点,2014年1月20日12时左右,他目击有犯罪分子在盗窃市民停放的自行车,被事主发现后逃离作案现场,作案地点当时就有公安部门的执法车辆停靠,却没看到有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和抓捕。贺先生说,他当天就将目击情况向110报告,但1月26日再次向110咨询了解也没有答复结果。
交警部门:一次罚了七辆车 不是选择性执法
该交警支队二审应诉,也提交新的证据:该大队当时从9点到下午1点,对该路段七起违章停车都处以200罚款和3分扣罚。
据此,广州中院二审此案认为,贺先生可能确实是为了等候进去停车场,也可能对当时该路段交通影响不大,但贺先生确实在禁停路段停车了。交警的七份处罚书说明交警并没有选择性执法,处罚行为不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判决变更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
另外中院认为,交警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出处罚,使贺先生没有享受到警员现场执法依法给予的“指出违法、口头警告、令其驶离(纠正放行)”的程序权利,但这是国家、广东省的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有待修改完善的问题,不影响交警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近日,新快报记者获悉该案已经作出二审判决,中院给予维持原判,贺先生败诉。
释法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现行规定尚未改变 交警如此处罚成立
官司进展碰上司法改革期,这两年,各地法院院长纷纷加入审判一线。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来到了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手里。今年2月,余明永曾在广州市人大代表咨询活动中向广州市公安局发问, 他认为违法停车“一律罚两百”不公平,合法性也有待考究。因为“执法者是可以自由裁量的,根据国家的规定,罚款是可以从20到200元不等的”。
据了解,余明永保持着“较真到底”的风格,在今年的省两会上,提交了相关提案。但对于此案,余明永还是判处了贺先生败诉。近日,余明永对新快报记者表示,主要是现行法律规定尚未改变,交警依据现行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可以成立的。
链接
法律依据在这
违法停车怎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该法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如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其中包括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怎样才算违停 这些您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