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拟实施“双罚制” 省人大常委会来清开展环保条例修订立法调研

18.07.2014  01:43
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双罚制’规定处罚。”这一遏制违法排污的法律法规“利器”,或将很快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

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双罚制’规定处罚。”这一遏制违法排污的法律法规“利器”,或将很快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

17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一行在清远开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立法调研。清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长伟,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邓光荣等参加调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曾贤林就清远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

据悉,清远市连续两年圆满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水泥行业脱硝,着力强化农业污染源减排,推动机动车污染减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非电行业减排。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清远市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北江水质保护为重点,持续推进江河环境保护与治理。

在《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当中,“双罚制”成为了与会代表关注的亮点之一。“双罚制”即在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可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罚款。

在修订立法调研过程中,与会代表希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能够更多地考虑到方便实际操作,出台更为科学、明确、量化、细致的实施细则。通过突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加大企业排污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违法排污者无法在市场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