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车、推打交警 斗门一对夫妻因妨害公务被追责
现实生活中,司机违规停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家住斗门的刘某违规停车后因害怕交警处罚企图驾车逃离现场,逃离失败后又叫来妻子一同推打执法交警。最终,夫妻二人以妨害公务罪被斗门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30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搭载其妹夫王某行使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大桥时,由于王某想要小便,李某便将车违规停放在该桥东往西引桥处,并熄火坐在车内等待王某。由于正值上下班高峰期,刘某停车加重了该桥拥堵情况,正在附近路段执法的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民警张某和辅警梁某等人随即上前要求刘某下车接受检查。
因害怕违规停车被处罚,刘某拒绝下车并准备驾车逃离现场,张某见状驾驶警车上前欲截停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刘某仍然拒绝下车配合交警执法并致电其妻子周某过来解围。周某到场后,二人与在场交警发生争吵,并多次动手推打执法交警张某。经鉴定,张某胸部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一直到18时许,到场民警将刘、周二人带回派出所,此次对峙才得以平息。
2016年2月26日,斗门区检察院以刘某、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周某结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周某推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具体量刑时视二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作区分。刘、周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某和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二人所生的三个孩子确实需要人抚养等情况,决定对周某宣告缓刑。最终,斗门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