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福利”,“惯例”不是“护身符”

01.12.2015  18:13

  “会昌县皮肤病防治所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津贴,皮防所所长刘健民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会昌县纪委决定给予刘健民党内警告处分……”江西省赣州市纪委不久前向全市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今年6月,根据全市集中排查基层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工作安排,会昌县纪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了县皮防所的违规滥发福利问题线索,随即展开调查。


  “要不要按照往常中秋节惯例,给大家发点过节费?”2013年中秋节前,办公室主任咨询刘健民。


  “我当时犹豫了一下,八项规定出台后,我知道发放过节费是违规的。但是考虑到我刚调到皮防所不久,一来就把单位传统打破,大家对我会有意见,于是就同意办公室造表,发放了中秋过节费。”刘健民向调查人员如实介绍说。


  于是,经刘健民批准,2013年,会昌县皮防所按照正式人员500元、一线临时工375元标准,给职工发放了共计10250元的中秋节“福利”。


  调查中还发现,会昌县皮防所还按照往年“惯例”,自行出台文件作为依据,按所长、书记每月200元,出纳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2013年1月至今年5月,所长刘健民、党支部书记赵万和分别领取岗位津贴5800元,出纳吴金海领取岗位津贴8700元,共计2.03万元。


  今年9月,会昌县纪委决定给予刘健民党内警告处分,责成会昌县皮防所全面整改,退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过节福利。(缪春风 张玉敏)


  【执纪者说】


  单位惯例不是违纪借口。本案例中,刘健民拿“惯例”当“护身符”,以为发点过节费,既有先例保平安,又让下属没意见,办了“好事”当了“好人”。然而,问题在于,本该按纪律办事,却糊涂地依了违规的惯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领导干部要真正学深悟透,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


  ——赣州市纪委 李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