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新版“限制高消费令”

12.08.2015  17:36


连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新版“限制高消费令”

来源:河源日报

 

 

 

 

河源网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雷江辉  徐华容  日前,连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天锦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这是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全市法院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新版“限高令”。       

据了解,2013年9月2日,原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莲田公司)与被告天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莲田公司向天锦公司进购机械设备一套,总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莲田公司将定金50万及预付货款25万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天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连平县法院。

2015年1月19日,连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预付货款25万元。3月19日,原告向连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平县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令,又赶赴上海向银信、债券、房管、车管所、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公布。虽然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但被执行人天锦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连平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对被执行人天锦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被执行人如违反此令,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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